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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环县“某某音乐烤吧”与朋友聚会,期间饮用“哈尔滨”牌啤酒数瓶。20日凌晨1时许聚会结束,魏某某驾驶宁A6E***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女朋友刘某从甘肃银行门口出发,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西丁字路口左转进入滨河路,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州商业街街口处遇执勤办案人员巡查。魏某某发现有办案人员试图打开其驾驶车辆左后车门时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车行驶至环洲停车场西门口路段时遇办案人员设卡拦截后仍未停车,驾车强行冲卡后继续沿滨河路行驶至河对坡桥头处,车辆撞到路沿石后被迫停止。侦查机关某某执勤办案人员随后将魏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1年11月2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4.51mg/100ml。",
"output":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n(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id": 1
},
{
"input": "戴罪立功是什么意思",
"output": "戴罪立功就是指刑法中的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嫌疑人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等的表现,经查实的可以获得减轻处罚。\n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2
},
{
"input": "种植罂粟几株以上算犯罪?",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构成犯罪。行为人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是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是需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南湖国旅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南湖公司提供授信额度1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南湖国旅公司、南湖粤途公司、王子山公司、布某、郭某、郑某、刘某、徐某、胡某、赵某、许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南湖国旅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2021年1月10日,原告依约发放上述贷款。但被告南湖国旅公司在原告发放贷款后的2个月内,新增数十笔执行案件,严重危及原告债权,被告布某作为保证人,也发生新的重大执行案件,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均未及时书面通知原告。",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5日的利息218708.33元、罚息213875元、复利4677.62元;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逾期利息218708.33元为基数,均按固定年利率4.35%上浮50%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布某、郭某、郑某、刘某、徐某、胡某、赵某、许某对被告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4
},
{
"input": "建筑物流转的,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output":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要特别注意,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此外,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id": 5
},
{
"input":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output":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一定限制。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条款指的就是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流转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总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限制,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在这一条的贯彻和执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规定在贯彻实施中的成果和经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2.关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才能流转。",
"id": 6
},
{
"input": "近亲结婚并怀孕是否违法或者犯罪?",
"output":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n因此,近亲结婚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
"id": 7
},
{
"input": "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几审就结束了?",
"output": "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它是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生效,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能生效;而又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生效:\n1. 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n2. 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n3. 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id": 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0月22日到2021年11月16日期间,原告吕某在被告华旗公司处工作,月工资3300元。吕某工作期间共加班23天,其中休息日加班10小时,工作日加班共13小时。原告自行减去了455元。2022年9月28日,吕某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长绿劳人仲不字[2022]第4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吕某不服,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华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吕某支付加班费294元;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9
},
{
"input": "工人工伤致残老板为避责注销公司违法吗?",
"output": "违法,公司进行清算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时刻留意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注册登记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n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id": 1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苑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P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路叶梅路东约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苑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output": "被告人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苑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id": 1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4月17日,刘某1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200000.00)借款人:刘某1(捺印)2021.4月17号”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1交付出借款,分别为2021年4月17日转账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2021年5月29日转账3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计200000元。至本次诉讼,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还款61500元,尚欠138500元。",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38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2
},
{
"input":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output":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n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n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n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id": 1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于2016年到被告处工作,2020年5月18日因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拾级,被告存在在停工留薪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作出巴南劳人仲字【2022】第49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天树经济补偿15200元;二、驳回原告王天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4
},
{
"input": "对非法拘禁或其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output":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15
},
{
"input": "高铁座位被人霸占了可以要求霸坐者让位吗?",
"output": "可以。《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id": 16
},
{
"input": "劳动者(正式工)未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即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output":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想要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一个缓冲期,以便用人单位能及时给辞职岗位招聘继任者,避免因劳动者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告知。(2)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需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无效。(3)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id": 17
},
{
"input": "试用期的期限是单位可以随意定的吗?",
"output":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id": 18
},
{
"input": "夫妻共同买房,一方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output": "夫妻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由一方还贷的,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d": 1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内江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配电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内江师范学院新校区项目提供配电箱设备,合同暂定合计1262676.36元,双方并就供货期限、运输及交货方式、验收、货款支付、争议解决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至2021年5月6日完成全部供货,实际供货金额1164220.59元,并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现被告已支付货款695000元,剩余货款469220.59元未支付。另外,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告缴纳了该项目履约保证金63133元,被告未予退还。",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欠货款411009.56元;二、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1100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以不超过116422.06元为限);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3133元;四、驳回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2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及其分公司供应货物,双方签有《销售单》,约定了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及单价,同时协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货物,甲方负责送货上门;订货方式:乙方提前一天下订单,甲方于次日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结账方式:赊销、月结。原告送货后,被告陆续开始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按时结款,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由于被告长时间拖欠货款,原告于2019年7月停止与被告合作。经核算,被告应付原告实际货款10083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最终于2021年8月付清2018年10月份的货款后,之后就再未结款。饭店也在2021年12月关门停业,但公司尚未注销。",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北京小虎华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樱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92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9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375%计算);二、驳回北京东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21
},
{
"input": "什么情况能单方解除租房合同?",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单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有: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id": 22
},
{
"input": "抑郁症杀人家人是否需要赔偿?",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抑郁症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家属是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赔偿由犯罪分子自己承担。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23
},
{
"input": "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吗?",
"output": "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两回事。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商品房预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并没有规定这一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因此,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经登记,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i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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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离婚财产纠纷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output": "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他注意事项。 \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i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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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output": "由卖家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id": 2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1、2021年9月26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门口,被告人A将被害人申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n2、2021年9月26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内,被告人A将被害人徐某停放的一辆凤凰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240元。\n3、2021年9月26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下,被告人A将被害人孙某1停放的一辆小米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690元。\n4、2021年9月26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前车棚内,被告人A将被害人周某停放的一辆捷畅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380元。\n5、2021年9月27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外楼梯下,被告人A将被害人祝某停放的一辆吉箭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4520元。\n6、2021年9月29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门口,被告人A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爱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050元。\n7、2021年9月29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前车棚内,被告人A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n被告人A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总计人民币13200元。",
"output":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A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但其在认罪认罚后拒不退赃退赔,且不能主动履行财产刑,应予酌减从宽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n二、责令被告人A退赔被害人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零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孙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元。",
"id": 27
},
{
"input":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是否可以拒绝?",
"output":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其他。\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id":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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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9年,被告人张某清理已故的同父异母兄弟周某的遗物时,发现一把自制火药枪,遂将该枪放在其开设的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21年10月29日21时许,张某与同村村民周某某、宋某、张某吃完晚饭后,将该火药枪带上四人上山打野兔,因未找到野兔该枪未击发,张某等人在返程的途中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持有的自制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output":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n二、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火药枪支1支、捅条1根、钢珠211颗、黑火药3瓶、自制火药139颗,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id": 29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甲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甲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甲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丙。丙当场昏迷、血流不止。甲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乙尽快赶至现场。同时,甲将丙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乙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丙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乙接受询问。乙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甲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甲。甲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乙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n后侦查人员带甲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其间,侦查人员丁问甲当时是否饮酒了,甲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丁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甲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甲与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n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丙的近亲属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甲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甲与乙分案处理。其中,对甲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丁出庭作证,证实甲在指认现场时自认酒驾;三、通知乙作为证人出庭,证实甲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甲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乙免予刑事处罚。\n问题: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output": "不正确。丁的携带执法记录仪中的内容是侦查人员带甲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时询问甲当时是否饮酒,甲回答“是的”。该记录仪的内容并非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是甲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甲辨认案发现场的过程,若用于证明甲涉嫌的犯罪事实,分别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而不是视听资料。若执法记录仪中的内容用于证明甲指认现场和丁对甲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该执法记录仪中的内容则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id": 30
},
{
"input":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一般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d": 3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公司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于2021年9月20日在沈阳商业城举办了沈阳商业城店庆活动,活动圆满成功,被告通知原告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合同明确写明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被告至今未付款。",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众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欠款项488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众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32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甲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甲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甲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丙。丙当场昏迷、血流不止。甲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乙尽快赶至现场。同时,甲将丙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乙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丙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乙接受询问。乙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甲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甲。甲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乙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n后侦查人员带甲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其间,侦查人员丁问甲当时是否饮酒了,甲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丁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甲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甲与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n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丙的近亲属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甲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甲与乙分案处理。其中,对甲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丁出庭作证,证实甲在指认现场时自认酒驾;三、通知乙作为证人出庭,证实甲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甲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乙免予刑事处罚。\n问题:丁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为什么?",
"output": "侦查人员丁在法庭上陈述甲“指认现场时自认酒驾”,这一侦查人员丁的陈述属于传闻证据,因为该陈述并非侦查人员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id": 3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6月29日,被告胡某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与原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武汉极思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原告电脑40台(配置为i3/4g/120g/22寸ips(含键鼠));租期6个月;租金为19200元(80元/台/×40台×6个月,租金按三个月支付9600元/期,共支付两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0台电脑交付给胡某,同日,胡某仅支付租金4800元。后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胡某归还了39台设备,剩余1台电脑未归还,下欠租金也支付。",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极思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成超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200元;二、被告武汉极思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成超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具体为:以11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武汉极思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成超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电脑设备1台,具体配置如下:i3/4g/120g/22寸ips(含键鼠);如返还不能则赔偿2400元;四、被告胡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武汉成超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34
},
{
"input": "拐骗儿童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d": 35
},
{
"input":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output": "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id": 36
},
{
"input": "欠条不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欠条不公证也有法律效果,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订立欠条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欠条的内容合法;欠条不违背公序良俗。\n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id": 37
},
{
"input": "被害人何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output":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为该未成年人请诉讼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伤重等原因,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请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n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就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法律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只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n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执行。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亲友。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id": 38
},
{
"input":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output":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id": 39
},
{
"input":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output":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曾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此条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所废止。我们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对此,《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岀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id": 40
},
{
"input": "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如何认定这种约定的效力?",
"output":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应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试用期,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该口头约定应当视为无效。\n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存在的前提在于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将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id": 41
},
{
"input":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output":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是“当场”,而敲诈勒索没有这个要素,抢劫罪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敲诈勒索则不强调这一点;第二、抢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则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则就是抢劫了。 ",
"id": 4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经预谋后,以胡某的名义从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豫A9××××大众汽车一辆,由A垫付前期租车费用,后伪造该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为胡某所有。2018年10月29日,胡某利用伪造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通过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方式将该车抵押给孟某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等实际得款5.4万元,在支付A垫付款2.2万元后,将其余款项私分。\n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张金宣(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以王某名义从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豫A8××××悦达起亚汽车一辆,由A垫付前期租车费用,后伪造该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为张某某所有。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伪造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通过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方式将该车抵押给孟某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等实际得款5.35万元,在支付A垫付款项3.8万元后,将其余款项消费。\n被告人张某某、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output": "被告人张某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胡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二辩护人关于张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胡某系坦白,对二人均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n二、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n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胡某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元(同案人已退赔的应予以扣除)。",
"id": 43
},
{
"input": "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output":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id": 4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2年9月13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杨浦支行)与被告将存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被告因购买钢材所需向江苏银行杨浦支行借款7,000,000元,借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同日,江苏银行杨浦支行与被告银都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与被告魏某及被告叶某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被告银都公司、被告魏某、被告叶某对被告将存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上述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2014年9月26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3月27日,华融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的两次债权转让,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及华融公司上海分公司均登报公告及催收。现四被告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将存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84,004.42元;二、被告上海将存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819,933.94元以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884,004.42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三、被告上海将存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魏某、被告叶某对被告上海将存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魏某、被告叶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将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45
},
{
"input": "累犯就是指犯法被判刑,在刑罚结束后一段时期内又再次犯法的情况。那么,出狱后五年内故意犯罪一定是累犯吗?",
"output": "出狱后五年内故意犯罪,满足一定条件的才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标准是:行为主体是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后一个故意犯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不是累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id": 4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原告承建了被告的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第八中学新建项目,确定合同价款13421680元。2021年8月,所有合同内容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2022年6月21日,经原被告最终结算,剩余896659.48元工程款,被告未支付。被告承诺分两次对原告支付工程款896659.48元,第一笔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696659.48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任意一笔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可以一并主张。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因此提出诉讼。",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通康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96659.48元;二、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从2022年8月9日起以欠付工程款696659.4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大通康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大通康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id": 47
},
{
"input": "黄某某借助婚纱摄影师之便利,在拍摄我国军港周边停泊的军舰的照片,还收买、怂恿他人参与拍摄活动,后将其发送给境外人员,并获得报酬人民币4万余元。黄某犯什么罪?",
"output": "黄某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id": 4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滕氏公司为南关区亿联惠民社区超市的供货商,2021年12月11日,滕氏公司向南关区亿联惠民社区超市提供货品11107元,但其迟迟未支付,滕氏公司多次催促未果。",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关区亿联惠民社区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长春滕氏商贸有限公司11,107元及利息(以11,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49
},
{
"input": "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output": "诉讼时效没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i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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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套现违法吗怎么处理?",
"output": "套现是违法的,如果是信用卡套现,出现恶意透支的行为的话,很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n(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5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道××路××幢××单元××号房屋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43.72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015元,总价款为433316元;付款方式为:2020年4月21日一次性交纳房款433316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1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见附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3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等条款。当天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原因含以下情形: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形式告知买受人的;2、法律、政策、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调整导致交付延迟;3、商品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或政府相应规划变更导致延期的;4、遇到连阴雨、大雪、冰雹等严重恶劣天气影响工期的;5、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施工受阻或停工的;6、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应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可以相应顺延交房时间;7、涉及商品房建设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延期的;8、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其他出卖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433316元。被告至今未将本案诉争房屋交付原告",
"output": "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正在建设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故原、被告双方系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因被告逾期交房,双方于2021年2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重新对交房时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变更,该补充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辩称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印证,不予采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一、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巫国顺支付截至2022年11月4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n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id":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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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被告林某因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需要,于2020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年利率9.2%,到期日期为2025年3月2日。被告陈某、林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2020年3月21至2020年3月27日归还本金2637.78元及利息766.67元后,结欠借款本息至今再没有付还。根据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60期,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林某没有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证人陈某、林某某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现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97362.22元及相关款项利息。",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至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362.22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还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2%计算,逾期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算;扣除已付还的利息和罚息共766.67元)。二、被告陈某、林某某对被告林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5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被告A、B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30日,被告C出具《借款报告》,以买车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D公司申请贷款500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C与原告D公司下某支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借款采用固定年利率9.6%;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期结息;收贷收息方式为: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划收借款本息;放款方式为: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2018年11月30日,被告A出具了《同意保证意见书》,自愿为被告贺芳平在河口支行贷款伍万元以内做贷款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B以A配偶名义在该意见书上签字。同日,被告C在柜台办理了借款发放手续后,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了被告的个人结算账户。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后,被告仅于2022年7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判决如下:\n一、由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D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7日至;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n二、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id": 5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刘某与胡某是好朋友,胡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12年4月份,胡某请求刘某向李某提供借款,以帮助李某度过资金周转难关,胡某本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刘某同意后将借款交付给李某,二被告李某为刘某出具借款凭证,并在借款人处及担保人处签名,承诺2013年4月13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每月偿还利息4,2500元。但二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后来被告胡某再次向刘某出具担保承诺书。但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刘某诉讼至法院。",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700,000元、从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利息3,882,800元及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二、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55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5年1月30日,被告张xx填写《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宝岛卡,并签名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复利、滞纳金的计收标准等。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XXX的信用卡一张。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未按约足额偿还透支欠款。根据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迟缴明细查询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被告截至2022年9月8日欠本金31772.62元、利息5011.39元、还款违约金9086.28元。",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772.62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9月8日的利息5011.39元;二、由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自2022年9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其中利息以31772.62元为基数、复利以5011.39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5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原、被告与案外人A一起合伙承建x县x广场的建设施工。2021年1月25日,经三方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利润分红款20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结算,欠到Y工程利润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不计息!欠款人:X2021.1.25证明人:A”。被告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此后,经原告多次催索,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57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被害人姚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点击下载中金国际投资软件被人诈骗了1028382元人民币。被害人姚某的部分被骗资金转账到被告人王某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0774)中。被告人王某佳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利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在北京市、齐齐哈尔市两地的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六间银行开办了六套银行卡套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并将这些套件贩卖给张燕林(另案处理)作为其从事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使用,并从张燕林那里赚取了3000元的好处费。\n另查实:被告人王某佳贩卖给张燕林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姚某、赵某、倪某、孔某、黄某、田某、杜某等七人被诈骗案中的涉案流水金额共人民币337469元。",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王某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一个月又七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id": 5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位于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H分区H2-10-2-1地块的万达广场停车场,其产权单位为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单位为原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该停车场停车位数量274个,收费标准为:小型车(三轮车)每小时2元/小时,12小时内8元/次,24小时内15元/次;大型车每小时3元/小时,12小时内10元/次,24小时内20元/次。渝A69XXX小型汽车于2019年10月8日6:47:25进入该停车场内停放至今。\n另查明,车牌号为渝A69XXX的小型汽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A。",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八十九条、第八百九十条、第八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n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保管费7750元;\n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渝A69XXX车辆移出大渡口万达广场停车场。",
"id": 59
},
{
"input": "想离婚两个孩子都想要,需要怎么办?",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想离婚如果两个孩子都想要,那需要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另一方有恶习屡教不改,并且经济条件不好不适合抚养孩子。如果两个孩子都在八周岁以上,那孩子的意愿非常重要。\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i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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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6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通巨龙电动汽车试销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江苏南通市的销售代理商。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16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发送车辆共计12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27200元,但被告收到车辆后,迟迟未支付货款。",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2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61
},
{
"input": "买到涉水二手车怎么办?",
"output": "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二)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三)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四)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复利就是讲利息计入本金赚取高额利息的,仅仅保护真实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部分无效。(五)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的保护。",
"id": 6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7年,原告A(乙方)与被告B公司(甲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自愿将自有车牌号鲁H2××××的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营运,甲方对乙方的挂靠车辆不收取车辆挂靠管理费,不参与乙方车辆的运输经营利益分配。甲方协助办理车辆二维、营运证的年审。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超重超限。挂靠车辆应及时参加年审、二维、环保检测、交通违章处理、投保车辆保险等运营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安全出行。合同第四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1)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2)车辆转让过户的。(3)车辆严重损毁不能使用的。(4)违规违法经营被取缔经营资格的。(5)从事非法运输经营的。其他情形可协商解决。该协议备注为:1、公司不收取挂靠费;2、车辆过户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nA自2017年将自有机动车挂靠B公司处,期间A一直向B公司交纳车辆保险费用,自2022年6月份,B公司拒绝为A办理车辆营运证,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向A提供保险明细单,导致A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现要求B公司为A提档过户,并返还车辆保险费用。\n另,因购买车辆保险,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鲁亮亮于2022年6月16日转账5000元,于2022年6月23日转账5000元,于2022年6月29日转账1500元。",
"output": "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结合《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车辆转让过户的,其他情形可协商解决”,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协助办理年审及购买保险,导致案涉车辆目前无法正常营运,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已协助办理案涉车辆年审及购买保险的情形下,双方挂靠经营合同履行存在信任基础丧失、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无继续存在和履行的基础,继续履行合同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反而会增加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挂靠协议,合情合理。挂靠协议解除后,被告理应向原告退还保险费11500元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车辆相关提档过户手续。具体提档过户手续的办理应基于当地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与具体政策,被告负有协助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n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协助原告A办理鲁H2××××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的提档、过户手续;\n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返还保险费11500元。",
"id": 6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5月29日,被告嘉浦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当时法定代表人陈某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承诺借款月利息20,000元(月息2%),由被告陈某提供担保。被告嘉浦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又提供了被告卜蜂公司的担保。至2021年6月21日前,向原告归还本息合计400,000元,其中依法计算本金219,747元,利息180,253元。2021年8月19日,因被告方均未按约还款,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陈某向原告归还了本息合计540,000元,其中本金520,907元,利息19,093元,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截止目前,尚欠本金259,346元。",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42,000元;二、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4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陈某对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宁波卜蜂正大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卜蜂正大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嘉浦粮油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64
},
{
"input":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output":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n《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明确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放弃受遗赠的不再享有权利,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不享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此,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其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id": 65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A向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A尾号8398账户发放贷款140万元,账户余额1444161.06元,A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农村信用社尾号8398账户向C公司转账140万元。因买卖合同作废,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将其中的90万元按照A指定接收人分两笔转入C的银行账户,剩余50万元C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A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A现金伍拾万元整月息2分”,该借据加盖某市C公司财务专用章。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借据出具之日起至今C公司未向A支付过借款本息,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A在贷款期限内于2019年10月22日偿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2019年10月23日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将14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还清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8920%。贷款周期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某市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A500000元、银行贷款利率的损失22230元及原告偿还银行后的损失(损失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id": 66
},
{
"input": "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两份,情报一份。沈某某犯什么罪?",
"output": "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n《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d": 67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A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查询,未查询到A已办理驾驶证信息。经鉴定,A血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1。\n",
"output": "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回归社会服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n判决\n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n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n判决根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n",
"id": 68
},
{
"input": "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构成什么罪?",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id": 69
},
{
"input": "携带毒品出境怎么判刑?",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携带毒品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id": 7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是海绵生产企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绵(聚氨酯),用于生产家具,被告收到海绵后未能支付海绵款,被告欠原告货款2596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约定由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59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7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到被告公司工作。工作性质为氩弧焊工,工资定为每月标准工资6000元整。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一直被拖欠。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微信通知被告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1年零3天,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一年,应当有五天的带薪假,折算现金为4137.9元。",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72
},
{
"input": "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
"output": "不是。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id": 7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3月份,甲的丈夫黄某强因病去世,甲开始接替其丈夫黄某强经营贩卖毒品。2021年4月起,甲先从张某毛(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冰毒,然后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经查,2021年4月份的一天,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张某。2021年6月10日左右,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张某。2021年7月27日,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张某。2021年5月中旬的一天,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黄某1。2021年7月初的一天,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黄某1、黄贵某。2021年7月26日,甲在宜章县麻田镇自己家中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2小袋(约0.4克)给黄某。\n2021年5月20日左右,黄某和邓某夫妇在宜章县房内合租一套房子。2021年5月底至6月初,黄某得知黄某2刚刚和男朋友分手且吸食毒品的情况后,先后容留黄某2三次在自己出租房内吸食冰毒。\n另查明,被告人甲于2021年7月2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于2021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output": "被告人甲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甲、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黄某的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n二、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n三、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id": 7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4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沅江市新源路交琼湖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停在路口处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小型轿车又与其前方的小型普通客车和李某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李某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与停在电动自行车旁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五车受损,陈某波和李某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波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波血样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71.5mg/100ml。\n被告人陈某波于2021年10月22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波赔偿了李某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output": "被告人陈某波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波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波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陈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n(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id": 75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前定型上布工作,2022年3月22日,被告在工作时操作定型机,被定型机挤伤右手。\n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x地某医院治疗17天,花费住院费37482.58元,后至C市某中心卫生院诊疗,花费门诊费683.94元,以上共计38166.52元。\n经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的鉴定:1.被鉴定人A因外伤致右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七级伤残;2.被鉴定人A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3.被鉴定人A伤后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建议2人护理,其余时间建议1人护理;4.被鉴定人A伤后营养期限为60日;5.被鉴定人A后续治理费用建议遵医嘱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花费鉴定费2860元。\n结合其他损失,原告各项损失为480980.91元",
"output": "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了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工作的指挥者、组织者,对提供劳务中的原告所从事的活动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同时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负责,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此,原告在工作工程中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其从事定型上布工作操作定型机已有较长时间,对定型机的工作原理、构造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机器操作时可能存在的危险及风险应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从而做到谨慎注意,确保自身安全,而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实,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36686.64元(480980.91元×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损失33668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id": 7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A、B、C分别系死者苏某的妻子、儿子和父亲。被告郭某1与苏某系干亲关系。郭某1与苏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2月22日上午,苏某电话联系被告郭某1,让郭某1陪其到灵宝市焦村精神康复医院检查身体,上午10时20分许,二人在精神康复医院门口苏某的车内发生了性关系,后苏某称其心脏不舒服,郭某1多次呼叫苏某的名字,让其躺好。10时42分,郭某1给其弟弟打电话,让其弟弟郭某2赶往现场。期间,两名路人发现苏某身体不适,10时50分许,郭某1让其帮忙拨打120电话,其中一人于10时5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速效救心丸让苏某服下,还到精神康复医院找了医生到现场,随后精神康复医院两名医生到现场对苏某进行了相关急救措施。11时1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并将苏某送至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当天的门诊病历记载:“出车现场查体意识丧失无呼吸无心跳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毫米对光反应消失”。2022年4月26日,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苏某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后三原告以被告郭某1在与苏某发生性关系时引发苏某急性心肌梗死,且被告未及时对苏某尽到救助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output": "被告郭某1与苏某在各自拥有家庭、配偶的情况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行为不为社会所提倡,应当予以谴责并进行评价。本案中,三原告的亲属苏某与被告郭某1在车内双方发生两性关系,双方的行为属于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在发生两性关系后,苏某突发疾病,被告郭某1一直呼叫苏某名字,让其躺好。郭某1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对苏某的病情并无充分的认知,在初步发现苏某症状后,已经尽到了常人应当具有的救助义务,其联系弟弟到现场,并向路人求助的行为对此进一步印证,随后路人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精神康复医院两名医生也到现场对苏某进行了相关急救措施。应当视为郭某1在本案的救治过程中,尽到了积极救助的注意义务,对于苏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苏某系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死亡结果与郭某1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三原告要求被告郭某1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鉴于双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死者苏某的配偶、孩子、父亲造成了一定损害,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n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郭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A、B、C精神抚慰金30000元;\n二、驳回原告A、B、C的其他诉讼请求。",
"id": 77
},
{
"input":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output":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id": 78
},
{
"input":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output":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id": 7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被告A的房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建筑面积66.61平方米。2011年1月30日,被告A与原告B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B物业公司为文华天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回迁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商品区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被告A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A从2013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未交纳物业费。原告B物业公司催讨未果,遂上诉。",
"output":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案中,被告告A与原告B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B物业为文华天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A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有义务按约定向B物业交纳物业费,故B物业主张A交纳2013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1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B物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17元。",
"id": 80
},
{
"input": "婚前财产赠予协议怎么写?",
"output": "婚前财产赠与协议应当写明: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的身份信息,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财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解决。提交本合同一式两份等等。\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id": 81
},
{
"input":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否撤销?",
"output":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如果赠与人拒绝交付捐赠的财产,受赠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但是,受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捐赠财产权利转移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是不可以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n(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n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n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n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id": 82
},
{
"input": "股权转让是否会影响公司债务的偿还?",
"output": "转让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原则上与转让前后的两位股东均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id": 8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3月22日,被告唐某通过网上渠道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以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唐某提供150000元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期限为12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借款,经银行同意后,可自动支用贷款,贷款种类为“极速贷”,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期间,被告唐某通过手机,以自主支付的方式,支用了150000元额度贷款,借款利率为8.0%(2021年3月22日的一年期LPR+4.1500%),2022年03月22日至今尚欠149699.99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罚息利率为利息基础上加收30%),被告至今对此贷款及利息、罚息仍未清偿完毕,现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各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贷款,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向原告偿还贷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49699.99元、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标准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合同编号:21016521221038879414)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84
},
{
"input":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
"output":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可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法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id": 85
},
{
"input": "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output":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5 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目前我国关于商品房价格调控、政府指导定价的各类通知、意见,未形成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购房者可以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违反相关价格备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id": 8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9月1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甲无证(被吊销)、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驾驶粤S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S122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路段时停在路边睡觉,被民警查获。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output": "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前科、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有配合调查,未发生交通事故,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被告人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前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大,不适用缓刑。\n判决\n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自确定之日起计算,折抵被羁押的1天。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n判决根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id": 87
},
{
"input": "王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已满四年,在怀孕五个月时告知公司人事并申请公司配合办理生育保险申请等事项,孕期工作表现均符合公司公示制度要求。两周后,公司借口以王女士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事由去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处于这三个阶段的女职工不能被随意辞退。当事人首先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仍坚持辞退,有权依法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n经济赔偿)。其次,考虑到当事人被辞退后,可能会面临长时间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也有权争取用人单位给付三期工资和社保缴纳(直至产期)。2、法条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id": 8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9年9月,被告人甲在本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新华百货“xxx”装修公司经马某介绍后与被害人郭某相识,后被告人甲谎称自己能不通过正规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以需要办理费用、借款等为由先后13次累计骗取被害人郭某15400元。赃款挥霍。\n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154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甲表示谅解。",
"output": "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1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甲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甲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n(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id": 8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9月14日,盒马公司与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盒马公司承租谢某房屋进行了约定。2022年2月以来,受春节假期、疫情反复等影响,北京市相继出台一系列严格的相对封闭的管理措施,各园区、社区执行隔离制度,导致自提业务、零售等业务无法经营,盒马公司承租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盒马公司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盒马公司于2022年4月5日致函谢某,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于该日共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函件发出后,盒马公司按时完成了房屋腾退及交接工作,但谢某一直拒绝返还盒马公司已支付但未发生的租金等费用。",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17日解除;二、谢某退还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55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谢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9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9月,被告人A实施盗窃2次,盗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100元)、手机一个、零钱若干。具体情况如下:\n1、2021年9月2日,被告人A在益阳市金山路外星人网咖上网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谢某放在网吧收银吧台的一个手机盗走。\n2、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A在益阳市建筑路欧帝佳网咖上网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曹某放在网吧吧台的一个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并从收银吧台抽屉内盗得几十元零钱。A在“彭记”手机维修店用该平板换得300元钱。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3100元。\n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A被抓获。同日,××机关自彭记手机维修店将被盗苹果平板电脑追回,9月16日发还失主。",
"output": "被告人A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id": 91
},
{
"input": "公积金套现是否犯法?",
"output": "公积金套现未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严重时还会有相应的处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id": 92
},
{
"input": "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output":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id": 9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根据(2020)沪0110民初13398号民事调解书,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应当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256,000元,但XX公司未按时支付。王洁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2021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为XX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时至今日,XX公司及王洁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王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XX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未按照《保证函》的承诺向原告清偿债务,故涉讼。",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XX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玥伶文化艺术发展中心的欠款25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6,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0年11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94
},
{
"input": "被家暴了应该如何申请离婚?",
"output":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遭受家暴起诉离婚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n(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n(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n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id": 95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董某从被告处购买了朝阳市龙城区住房一户。2018年11月29日,原告董某向被告朝阳市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9500元贷款保证金。双方约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可以退还贷款保证金。现原告董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但是被告尚未退还。",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朝阳市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董某贷款保证金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9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8年开始,被告多次以工程建设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累计借款500余万元。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剩余280万元本息未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项目亏损为由拖延还款。",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20万元,合计28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97
},
{
"input": "寻衅滋事批捕了谅解书还有用吗?",
"output":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id": 98
},
{
"input":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id": 99
},
{
"input":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什么?",
"output":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id": 100
},
{
"input":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output":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id": 101
},
{
"input":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output":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id": 10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于2020年1月6日支付被告BIM造价师证书和消防操作工程师证书共计16800元,2020年3月支付被告智慧消防工程师证书7700元,后又支付被告人才入库费两本证共3960元,合计28460元,没有签订合同。两本证书下来后没有任何用处,也没有单位承认。之前报名时承诺的条件无一兑现。2021年联系不到学校的人,原来的招生老师也已离职。",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厚博成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顾敏芝咨询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03
},
{
"input": "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output":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n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id": 10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3月28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A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其所经营的废品店出来后沿107国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1672KM+800KM处时,遇到相对方向杨某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杨某一在避让A逆行的三轮摩托车时驶入对向车道,被对向车道上由南往北正常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湘B0××××(湘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后碾压致死。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A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一系交通事故致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停车查看了约一分钟左右,看到被害人杨某一被货车碾压已经当场死亡,知道死者是为了避免被自己进行的三轮摩托车撞倒才驶入对向车道才被在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货车碾压致死的,担心货车司机会找自己麻烦,于是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当天,交警调取A废品店监控,通过监控发现A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次日上午到A店里将其传唤到案,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n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A与被害人杨某一家属签署调解协议,A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39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output": "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案发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A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A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A的犯罪行为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汨罗市司法局对被告人A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伍曾嵘提出,被告人A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无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id": 105
},
{
"input": "因感情问题受到威胁怎么办?",
"output": "因感情问题受到威胁建议报警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受到威胁,恐吓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id": 10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3月2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GR××××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城区北京大道北京路学校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38mg/100ml。",
"output":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n法律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n判决结果\n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id": 107
},
{
"input": "什么情形下写了借条是无效的?",
"output": "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二)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三)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四)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复利就是讲利息计入本金赚取高额利息的,仅仅保护真实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部分无效。(五)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的保护。",
"id": 10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2年8月2日甲方姜xx与乙方崔xx在洮南市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甲方姜xx将陕汽德龙重型半挂牵引车卖给乙方崔xx,乙方崔xx承诺以3000方混砂置换此车辆(每方为110元整),并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2022年10月2日将所承诺的砂石料交付甲方姜xx,现因乙方崔xx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内容,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姜xx与被告崔xx于2022年8月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姜xx返还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被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0月2日起,每日按1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99000元。",
"id": 10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经人介绍,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天津利万贸易有限公司”,后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赵某办理的“天津利万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已查明涉案9起,转移诈骗资金264000元,其中包含光山籍被害人熊某被骗的9000元。该对公账户共计流入资金1542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主动退赔熊某经济损失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原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
"id": 110
},
{
"input": "出去旅游,我和朋友总共四个人开了一间双人间住四个人违规吗?",
"output": "双人间住四个人不违规,但是入住四人实际登记二人的属于违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因此,宾馆的每个床位均需房客登记身份证,每家宾馆对于房间接受入住人数的规定不同,入住四人应当实际登记四人。",
"id": 111
},
{
"input":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output": "1):主体。\n自然人(年满16周岁)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n2)主观方面。\n本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本罪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不构成本罪。\n3)客观方面。\n本罪属于行为犯,要求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实施了为其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如果只是精神上的鼓励,而不是具体客观的、外在可量化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n4)侵犯的客体。\n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且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n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力度较大,因为当今的网络商业、网络社交、网络活动发达且活跃,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不少人利用网络违法牟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id": 11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于2021年6月入职被告贝思特公司从事幼儿教师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其工资由史xx或潘xx转账支付。2022年1月23日,原告离职。被告未支付原告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工资。",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贝思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梓瑞拖欠工资3471.26元;二、被告沈阳贝思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71.2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1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湘AR××××小型轿车从涟源东收费站上高速前往长沙市,其驾车沿长芷高速从西往东方向行驶至98公里700米处时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9时29分许,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A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65mg/100ml。\n2021年9月7日9时29分许,被告人A在长芷高速西往东方向98公里700米的应急车道处被XX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output": "被告人A在公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n(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id": 11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王x、张x,被告陈x、高x,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1分,出具借据一份。2019年9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7000元,月利息1分,出具借据一份。2021年1月29日,二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至此特向法院起诉。",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x、高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x、张x借款207000元,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100000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127000元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207000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15
},
{
"input":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output": "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综上所述,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id": 11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11月24日14时0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沈阳市沈北新区107省道等路段行至京抚线(G102)清水台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168mg/100ml),被沈阳市*局交通*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组织其进行血液采集,后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机构鉴定袁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27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
"id": 117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2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B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某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泰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人C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致B及×××号小型轿车乘车人A二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某县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B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C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A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A被送往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又到白银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先后共花去医疗费12580.44元,出院医嘱:1、继续清洁换药,术后12-14天拆除缝线。2、适当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4、不适随诊。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二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B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其中医疗费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output":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A请求被告承担其合理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现做出判决如下:\n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x元;\n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后续治疗费xx元;\n三、鉴定费5900元,被告B承担413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1770元。",
"id": 118
},
{
"inpu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上述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output":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程序,依据非讼法理,此类程序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虽然有利于法院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但该做法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非讼的属性和原理,忽视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快捷、高效地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本意,可能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休眠化”。此外,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均为形式审查。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法院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审判实践中,对已经登记的担保物权,基于登记的公信效力,法院对担保物权人提交的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只需作形式审查,只要其担保物权已经合法登记,债务已届清偿期,并且无法律限制行使担保物权情形的,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而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其效力及实现条件均无法依据权属证书及登记簿登记证明确定,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院可以询问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在审查方法上,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做法。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法院仅就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放弃调查核实相关的事实的职权,形式审查与法院的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的事实并不相互对立。",
"id": 119
},
{
"input":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output":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d": 12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9年4月2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和院钢筋承包协议书》,约定:“一、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xx院35栋、36栋、37栋、38栋(含地下室、屋顶),钢筋安装费为43元/㎡(不含收尾);2.乙方负责出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铅丝焊条施工;3.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甲方提供一定的材料;4.民工工资发放到由乙方提供的农民工银行卡上;……。”,同时,双方对安全问题和付款方式及交工验收等也进行了约定,月付款方式按月工程量的70%支付,主体工程封顶完工后付乙方工程量的80%,收尾完成付到90%,工程主体验收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施工分项、分段验收,各项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A按照协议约定安装钢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在xx院安装钢筋共计22294.64平方米(其中:35栋4732.80㎡、36栋3659.32㎡、37栋3581.20㎡、38栋3659.32㎡、地下室6662㎡),单价为43元/㎡,总价款为958669.52元。另查明,施工期间,被告B与原告A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排工人在x工地做部分零星工程,具体工作内容由被告B实际安排,工作方式为点工,工价为每天230元。原告A按照约定雇佣工人为被告B工作,x工地零工共计269个工,劳务费为269×230元/天=61870元。以上两项劳务费合计1020539.52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B共计向原告A支付劳务费999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21539.52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劳务费418829元未付,经多次找被告结算、催要无果,故请求:1.判令被告B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8829元;2.判令被告B支付以41882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为41702.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承担。",
"output":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并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现做出判决如下:\n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保用劳务费xx元,并以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id": 12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05年3月,B做木材生意时与A相识,后A因承包建设工程多次向B赊购木材。2010年6月15日,A向B出具欠条1张,确认欠B木材款33000元,且在欠条中列明了款项组成,并就当日已支付的3475元予以扣减。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4月29日期间,B先后4次为A提供木材,货款共计12034元,A未支付货款。后因B多年来未找到A本人,致催讨货款无果,以致成讼。",
"outpu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买卖合同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A因建设施工需要向B购买木材,B按约提供木材后,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A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综上所述,对B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n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B货款45034元。",
"id": 122
},
{
"input": "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登记吗?",
"output":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确需要办理登记。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均作了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的义务,购房者应督促开发商及时履行这一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id": 123
},
{
"input": "怎样追究网络诈骗犯的刑事责任?",
"output": "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id": 12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12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承揽了多批次的加工业务总计加工费109,255元。扣除35,366元费用及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剩余58,889元至今尚未支付。2021年2月7日,被告承诺次日付款完毕,但并未实际履行,遂涉诉。",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58,889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88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25
},
{
"input": "恶意发布他人照片或视频到网络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output": "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未经允许将他人的私人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另外如果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还侵犯了名誉权。可以要求其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即停止侵害,并且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同时可主张因此侵犯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依照对方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确定。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n其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网络方式传播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较大,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认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id": 12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配件、润滑油销售等。被告B从事个人汽车修理服务。2016年开始,被告B从原告处购买蓄电池等汽车配件,付款方式为先收货后付款。2016年12月6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货款¥(8621.00)。”欠条出具后,被告B仍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至2019年4月26日。2019年4月8日,被告B发微信给C:“邓总把账发给我看看”、“还差你多少钱”,C随即将手写的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尚欠28820元的流水拍照发给被告B,被告B并未对此表示异议,并于当日向C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5月3日,C发微信给被告B:“还有14220麻烦安排一下谢谢”,被告B回复:“邓总单子都在这里了吗?”、“你们退货应该都有单子的吧!”,C回复:“退货有啊”。2020年7月22日、10月6日,C两次微信联系被告B对账,被告B表示“没有时间”、“下雨天,白天不做事,我来理一下”等,但最终双方并未对账。后原告A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上诉,引发此次纠纷。\n另,根据原告A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被告B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26日共计收到价值68543元的汽车配件,被告B仅认可其中的36472元,并表示已转账支付原告6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合计支付70000元。原告A公司对于转账支付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于现金支付10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B对此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市A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25元。\n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27
},
{
"input": "盗刷别人银行卡能判几年?",
"output": "盗刷别人银行卡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128
},
{
"input":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还能不能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主张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工程因多次停工而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关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超过 6个月的法定期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output":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的条件。\n理由是: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因此,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id": 12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霍某操作涉案叉车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公馆东门处装卸被告吴某停放的冀J1MD61号轻型货车货物时,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张某受伤。事发后,经德州市交警事故大队认定,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霍某涉案叉车无保险。冀J1MD61号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桥县浩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冀J1MD61号车辆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已诉至法院并委托伤情司法鉴定,现鉴定结果已出具。",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07.18元,诉讼责任保险费500元,以上共计18,207.18元;(已扣除先期垫付7200元)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907.18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30
},
{
"input":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output": " 答案是否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 7 日内预交。”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综上可见,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误解,是因为2007年4月1日以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该注意的是,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不再适用,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而再次上诉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
"id": 131
},
{
"input": "做好事可以要求费用吗?",
"output": "可以。《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id": 13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多次使用强光和捕网在新邵县猎捕蛙类食用或出售。2021年8月31日、9月1日,陈某两次捕捉虎纹蛙3只、黑斑蛙9只、沼蛙18只,共计30只,随后被XX机关查获。2021年9月2日,经新邵县森林动植物保护站鉴定,从陈某处扣押的虎纹蛙3只系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黑斑蛙9只系国家“三有”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沼蛙18只系国家“三有”保护的两栖类野生动物物种,经济总价值4200元。同日,新邵县森林动植物保护站将30只蛙类活体放归资江河。陈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新邵县林业局缴纳了赔偿款4200元。受公诉机关的委托,新邵县司法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陈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output": "被告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非法猎捕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履行了损害赔偿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陈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n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4200元(已缴纳);\n三、XX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铁笼子1个、网兜1个、矿灯1台,依法予以没收。",
"id": 133
},
{
"input":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output":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id": 134
},
{
"input":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output":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n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n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id": 135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A收取张某提出购买毒品而微信转款的1500元后,于次日被告人A在其家中,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0.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上述毒品由被告人A及张某共同吸食。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output": "被告人A明知系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A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id": 136
},
{
"input":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原则?",
"output":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id": 137
},
{
"input": "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output": "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下三种:\n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n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n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n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n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n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n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n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n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n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id": 13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2年3月21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计划合伙经营餐饮业,因目前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还没有办理,但合伙生意的前期事宜需投入资金,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出任合伙项目的负责人。2、乙方自愿将现金5万元作为合伙资金交给甲方代为管理,甲方支配该款项时,需告知其他合伙人。3、如果合伙项目不能落实,甲方应将以上款项一次性全额退还给乙方。4、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5.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信守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出资额的20%计算,同时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0元。原告称被告承诺饭店于2022年10月1日前开业,因时至今日未能开业,原告认为项目未能落实,被告应根据协议约定全部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辩称,被告并未承诺过饭店开业时间,饭店一直在装修中,合伙项目一直在进行,仅是因为疫情原因,进度受到影响,且被告不是饭店负责人,有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事项应经所有合伙人共同商定。\n此外,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2022年9月30日的录音予以证明其主张。在该录音中,原告多次问道“当时说10月1日开业,到现在还没开业,三月份给的钱怎么弄?”被告称“原本订的10月1开业,因为疫情原因,得拖一个月,11月1号开业。”“xx想撤资,我和他答复是,钱放在公户里面,我抽出来不合适,这笔钱我可以单独给他,但是这里天天在干活,突然撤资不合适。”原告又告知被告经和家里人商量,还是要求被告就什么时间退还5万元钱给个大体时间,被告答复“说不出大体时间,因为不想拖你,所以不随便给个时间,丢不了你那两毛钱。”",
"output":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5万元交由被告管理支配,合伙经营餐营业,如项目不能落实,需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被告认可饭店原定于2022年10月1日开业,后称因疫情原因开业时间延后,足以证明原、被告投资项目未能按照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期限进行;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合伙投资项目延期,被告均应当与原告协商,并经原告同意是否继续投资,但原告在录音中已经表明不愿再继续投资,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仅是辩称原告的投资款需用个人资金归还,对于归还时间不能确定;被告不能确定归还时间,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随时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5万元,符合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归还。\n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判决如下:\n一、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n二、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n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id": 139
},
{
"input": "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
"output":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等,聊天记录属于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聊天记录经过审查核实之后,如果符合这三性,那就是有效证据。",
"id": 140
},
{
"input": "合同租房押金不退如何处理好?",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可以与房东进行协商,请求返还押金;承租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原判决出租人返还押金。\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id": 14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苏AXXXX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宁县茶岭镇茶岭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怀宁县某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值为10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怀宁县月山镇中心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两份并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2021年7月13日,怀宁县某局对张某刑事立案,后多次联系张某,其拒不到案。2021年9月13日,某机关采取网上追逃。2021年11月8日,张某被江苏省句容市某局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output":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id": 142
},
{
"input": "被主播以恋爱诱骗消费10万元可以报警处理吗?",
"output": "利用谈恋爱诈骗钱财可以报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欺诈等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构成诈骗罪;除法律另有规定为其他犯罪如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之外,其他无论利用何种方法诈骗的,都可以构成诈骗的基础罪名;犯本罪的,可以报警追诉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n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143
},
{
"input": "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分别有多长?",
"output":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n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n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id": 144
},
{
"input":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怎么判?",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145
},
{
"input": "不准予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超越职权;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
"id": 146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8年4月,原、被告协商合伙贷款购买大型货车进行货物运输,原告缴纳车辆首付款及车辆过户费等相关费用,二人共同负责运输。达成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和2018年4月23日缴纳车辆首付款共10万元。同年6月,原、被告合伙关系解除,双方协商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给原告缴纳的车辆首付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分10次共偿还原告4.5万元,剩余5.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output":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强车辆首付款35000元(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47
},
{
"input": "拖欠工资多久才算拖欠?",
"output":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当面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的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85条);当然,你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工厂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也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id": 148
},
{
"input": "十年以上员工辞退怎么样赔偿损失?",
"output":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id": 149
},
{
"input": "怎样做监护人的公证?",
"output":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经下列流程做监护人的公证:(1)应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件、监护协议书等材料的原件;(2)公证申请和审查,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3)审查通过制作公证书,领取公证书。 \n法律依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id": 15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4月1日晚,被告人A驾驶桂C0××××小型普通客车沿S502省道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桥头村往嘉会镇嘉会街方向行驶。当日23时13分许,在S502省道15Km+850m路段,被告人A驾车与同向在前行驶、饮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后,该摩托车失控,与对向行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货物超过机动车核载的、唐某驾驶的桂C2××××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n经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A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陈某共同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n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调查,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n案发后,被告人A通过自己及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33269.4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output": "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明知道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受某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被告人A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33269.4元,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n鉴于被告人A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id": 151
},
{
"input": "股东出资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出资认缴和实缴的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n1.定义不同: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n2.出资构成不同: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n3.办理工商手续不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id": 152
},
{
"input": "没经过别人允许,把别人的照片当做表情包犯法吗?",
"output": "可能违法。一般而言侵犯肖像权包括两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拿别人的照片做表情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算侵权。但是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综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id": 153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n问题:",
"output": "不合法。 E 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为评估的股权价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存在“不正当目的”,A 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 E 的查账请求不合法。",
"id": 154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2年8月10日,原告悦丫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xx变更为刘xx。范xx在位于泰盛2期3楼的塔酷水育店内从事水育工作,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王xx、黄xx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范xx发放劳动报酬,范xx并在名为“泰盛工作群”、“管理群”、“塔酷水育水质维护群”的工作群内接受工作任务和考勤管理等。后范xx离职。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范xx申诉至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悦丫湾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于2022年10月1日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22]第1198号裁决书,裁决:悦丫湾公司支付范xx二倍工资差额22400元。原告悦丫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临沂悦丫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范xx二倍工资差额22400元;二、驳回原告临沂悦丫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55
},
{
"input": "离婚对于孩子的归属权怎么分的?",
"output": "离婚对于孩子的扶养归属权确认方式: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属女方,子女已满两周岁,由父母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进行抚养权确认。\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id": 156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n问题:",
"output": "不合法。 E 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为评估的股权价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存在“不正当目的”,A 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 E 的查账请求不合法。",
"id": 157
},
{
"input":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output":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结婚时与丈夫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的婚前协议,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你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你们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id": 158
},
{
"input": "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output":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id": 15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2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丁应军饮酒后驾驶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堡东路时,车辆左前部与张某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一、任月霞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丁应军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丁应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丁应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0.4mg/100m1。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应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n被告人丁应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output":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应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丁应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id": 160
},
{
"input":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逃逸吗?",
"output": "定肇事逃逸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具体情节。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却与从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2、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3、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主观上如果是应当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id": 161
},
{
"input":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output":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id": 162
},
{
"input": "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是否会有政治权利?",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犯会有政治权利。只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犯,才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id": 16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2年6月19日,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手机、尾号408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26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35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走账,三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共计898198元。韩某获得好处费11800元。2022年6月19日,被害人赵某被他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和某机关人员实施诈骗,其中被骗的100000元转入了韩某尾号为635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n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某被某机关人员抓获归案,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output": "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未退缴的非法所得11800元,依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n二、被告人韩某未退缴的非法所得11800元,依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id": 164
},
{
"input": "租房承租人可以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吗?",
"output":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租房承租人不可以随意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n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id": 165
},
{
"input": "如何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outpu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解除失信名单方式有\n(1)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n(2)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则延迟1-3年。期限届满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撤销;\n(3)失信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id": 166
},
{
"input": "夫妻不在一起两年算是自动离婚?",
"output": "夫妻不在一起两年不算自动离婚,我国民法典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n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id": 167
},
{
"input": "试用期工资少给了怎么办?",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少给的,是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与有人单位协议、申请调解、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d": 168
},
{
"input": "患者伤害医生怎么量刑?",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患者伤害医生将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如下:\n(1)通常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2)致医生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3)致医生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id": 169
},
{
"input":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output":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id": 170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9年5月17日,被告王某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景某借款52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XXX号附X号6-9的房屋抵押给原告景某作为借款担保,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按约计息,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4%,即每月利息7280元。当日,在办理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原告景某向被告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5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条款继续履行,被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18日,此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如约向原告景某偿还借款本金。",
"outpu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景某借款本金506760.81元及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26939.18元以及以506760.8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某律师服务费15000元;三、原告景某对被告王某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200号附1号6-9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渝(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第000486793号)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71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原告系酒水供应商,自2019年8月起被告钻壹石俱乐部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酒水饮料,原告均按要求向其供货,但被告钻壹石俱乐部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能及时结清。2021年1月6日,双方通过对账单签名盖章确认,被告钻壹石俱乐部欠原告货款179680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本金179680元。因被告拖欠货款之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诉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另查,被告钻壹石俱乐部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原告向被告钻壹石俱乐部供货期间,被告陈某原系被告钻壹石俱乐部的投资人,其后被告钻壹石俱乐部的投资人由陈某变更为邬某。因此,上述被告邬某、陈某应当对被告钻壹石俱乐部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钻壹石娱乐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968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醇酿名酒商行;二、佛山市南海区钻壹石娱乐俱乐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的,邬某、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醇酿名酒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7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9年4月9日,被告贺某购买了车牌号为渝D50XXX货车挂靠于原告处经营,双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因事故引起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2019年10月22日,被告贺某雇请的驾驶员周某驾驶渝D50XXX货车由福清市清繁大道往清荣大道行驶至福清市石竹街道福通路永达年检站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贺某、周某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804967元,万马公司负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垫付费用,被告为按期归还,自欠付之日起每日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连带赔偿了692509.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689911.20元;二、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以68991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7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14年,A按B要求维修房屋时,从预制板上坠落,导致右踝、右足骨折。2019年7月4日,A提起诉讼,要求觅儿政府、B及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同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核定A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并判决B承担50%的责任,觅儿政府承担30%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9日,A因外伤事故致右小腿截肢术后经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右腿需装配国产骨骼式碳纤储碳纤能脚小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贰万捌仟伍佰元(285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叁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被鉴定人需配置带锁硅胶套,价格为捌仟陆佰元整(8600元),带锁硅胶套使用年限为壹年,无需维修费用;假肢和带锁硅胶套的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人均寿命。\n另查明,2015年湖北省人均寿命为76岁。B支付A2014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包括1837.4元和18602.25元,另武汉济康门诊部收费凭证265元,救护车费800元。B另提交一份1560元的手写收条及20000元的现金收条(20000元现金收条原告认可是其本人签名)。",
"output":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A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等合计103130元;\n二、被告红安县觅儿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A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等合计86142元",
"id": 174
},
{
"input":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output":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id": 175
},
{
"input":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爆炸物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下:(1)自然人犯此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盗窃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id": 176
},
{
"input":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有何区别?",
"output":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责任依据不同,未生效合同作为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其欠缺的是合同的程序要件,体现的主要是国家对于合同不能生效时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和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否定,强调的是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制裁。在责任形式上,未生效合同主要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利益的弥补和相关损失的分担,一般不对当事人实施制裁,而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正而使合同生效,从而获取合同约定的权益;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id": 177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拿走俩套茶台,总计价值25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5700。",
"id": 178
},
{
"input": "什么是“帮信罪”?",
"output":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常见情形如下:(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id": 179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10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经鉴定,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1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街镇××道高速桥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output": "判决\n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n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n判决根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id": 180
},
{
"input":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儿子如何处理?",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儿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id": 181
},
{
"input": "判拘役可以不收监吗?",
"output": "法院判拘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收监,会监外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拘役一般是不能推迟收监的,但享有探亲、参加劳动的权利。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id": 18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谭某1、谭某2、谭某3三人从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搭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在乘车去磨憨口岸的途中被警方劝返。后在入住当地酒店时,得知一陌生男子能带人偷渡到老挝,三人花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随同陌生男子走一山林路径偷渡到老挝。三被告人于2021年1月19日主动到老挝警察局投案自首,并被遣送回国。2021年2月9日分别被勐腊县XX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n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output": "被告人谭某3、谭某1、谭某2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3、谭某1、谭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谭某3、谭某1、谭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谭某3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n二、被告人谭某1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n三、被告人谭某2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n(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某3、谭某1、谭某2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被告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id": 183
},
{
"input": "怎样属于合同诈骗罪?",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id": 184
},
{
"input": "租房合同怎么签?",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房合同应该的书写包括:租房合同基于平等自愿订立租房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租房合同双方基本情况、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租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方面。并且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id": 185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某县柯城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取永新区内某地的使用权,不久因土地开发经营需要,柯城公司开始组织进行该地块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有两户“钉子户”拒不接受拆迁协议,并极力阻止柯城公司开展拆迁活动,为此,在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的授意安排下,员工宋某、李某带领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多次以抛砖头、贴标语、播放噪音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因不堪其扰,两户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做撤案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贾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赵某因未委托辩护人而申请值班律师马某帮助后,贾某及赵某、李某被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强烈.另外,经查柯城公司在竞标上述地块时,曾以单位名义向永新区副区长行贿200万元,当地监察部门展开立案.\n问题: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output":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对于单位犯罪,一审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诉讼代表人:(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柯城公同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柯城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若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由柯城公司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柯城公司或者贾某、赵某的辩护人;(4)若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要求某县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id": 186
},
{
"input": "借条可以写违约金吗?",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借条可以写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不合理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id": 187
},
{
"input":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如何处理?",
"output":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id": 188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成在其住处佛山市禅城区内,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商议出租银行卡事宜,后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平安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1张出租给他人用于收取犯罪所得款项,其中广发银行卡由被告人姚某成在佛山市禅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福支行办理。2021年7月1日,李某、王某等人陆续被他人以平台投资、网络刷单等方式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396564元,上述款项被转至被告人姚某成提供的平安银行、广发银行账户内。同日,上述平安银行、广发银行账户转入款项共计人民币1344471元。\n2021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成在佛山市禅城区被民警抓获。",
"output": "被告人姚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姚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姚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一个月又七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n二、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id": 189
},
{
"input":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output":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
"id": 190
},
{
"input":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到底合不合法?",
"output":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行为不合法。“以租代征”并非出于“公共利益”,不具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且是对“合理拆迁补偿”的逃避,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包装成“土地租金”,农民可获得的补偿大幅度“缩水”。\n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id": 191
},
{
"input": "根据以下背景回答问题。\n背景: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称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查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n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生活多日。(事实二)\n某日,王某趁郑某热唾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赖,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n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承认未采,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n问题:就事实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请问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是什么?",
"output": "对于事实四中郑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后,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即刑法将非法拘禁后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既遂)的情形结合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罪。按照该观点,郑某非法拘禁王某后,故意重伤害王某的,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n该观点明显不合理。理由如下:\n第一,从立法目的看,《刑法》238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是为了预防行为人非法拘禁后对被害 人使用暴力行为,为了防止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非法拘禁后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将其拟制为更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非法拘禁后故意重伤害被害人,不适用该规定。\n第二,从刑法用语来看,刑法规定“致使伤亡”结果的,通常是对于过失的规定。\n第三,从刑法规定的协调性来看,刑法将两个独立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的,都是规定为其中一个犯罪的加重情节,法定刑较高,这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但是,《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没有任何加重情节的规定,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没有评价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明显不合理。\n第四、非法拘禁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其后行为本来就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倘若这时候全案仅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无法评价非法拘禁的行为,这样对案件事实做不到完整、全面的评价,做不到罪刑相适应,不利于预防犯罪。",
"id": 192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7月31日,被告A(甲方)作为借款人,原告B(乙方)作为出借人,被告齐某(丁方)、甲(丙方)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同意向被告A出借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本借款主要用于发展青州数字化农业园区项目,本借款不计算利息,甲方工程量达到42万平方米,按每吨5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齐某、甲作为保证人就被告A因本协议的约定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B、被告A、齐某、甲均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捺印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协议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1500000元。2022年8月19日,被告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盖章确认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A是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A向B所借款项,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承诺。2022年9月6日,被告A书写说明书一份,内容为:自2021年7月31日起所有产生的借款及施工费所产生的利息为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此数额款项与2022年9月5日谭坊镇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关,特此说明。被告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说明书落款处盖章确认,被告A在落款处签字确认。\n上述借款本金15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齐某、甲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outpu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A、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B借款本金1500000元;\n二、被告齐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潍坊正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93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2年1月-9月期间,被告因生活需要,通过微信向原告多次借款,经核实,共计6950元,原告催收未果。",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双借款本金69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94
},
{
"input": "上诉必须在几天内提出?",
"output":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n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id": 195
},
{
"input": "故意隐瞒疫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outpu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疫情的,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承担以下的责任:1、如果隐瞒疫情情节较少,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处5-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id": 196
},
{
"input":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可不可以打工或做兼职?",
"output":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在中国境内留学中的外国留学生建立聘用关系,只能采取实习方式。外国留学生实习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和签证; (2)本人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的外国人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者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4)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果就业必须是经国家教委同意办理了退学手续的。",
"id": 197
},
{
"input": "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并给出可能的判决:\n\n2021年8月25日,被告房某、王某因养殖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韩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提供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出借给被告房某、王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房某、王某拖欠不还。",
"outpu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88%计算,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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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output":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区分。",
"id":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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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put": "对方虚假数据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output":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方虚假数据下签的合同,即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则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id":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