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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_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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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2

  • 在刑法中,xx以上或者xx以下一般包含xx未满xx一般不含xx已满xx一般包含xx

1. 刑事责任

  • 犯罪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落实为刑罚。
  • 在中国法律界,有三种责任,即:
    1. 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会有案底。

  •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做的否认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可能有人有刑事责任但没有接收刑罚);

  • ==法院天然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天然是法院==,检察院在很多国家是行政机关或者隶属于法院。
    graph LR
    A[司法机关]---B1[审判机关]-.-C1[法院]  
    A[司法机关]---B2[检察机关]-.-C2[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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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征
    1.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分子的谴责性
    2. 刑事责任具备社会性与法律性;
    3. 刑事责任具备必然性平等性
    4. 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 刑事责任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绝大部分出自刑法典,故==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事责任==。
  • 我国的学说是罪、责、刑平行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其中。责是刑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责是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具体如下:
    1.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不能适用刑罚;
    2. 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
    3. 刑罚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刑事责任有四种解决方式:
    1. 定罪判刑(最主要方式,通过适用刑罚来承担刑事责任);
    2. 定罪免刑(不是但书,==但书连罪都不是,根本就不定罪==);
    3. 消灭处理(==阻却事由==);
    4. 转移处理(遇到豁免权,外交途径途径解决);

      有且只有特殊的外交人员和驻外大使有外交豁免权。

2. 刑罚概述🌸

  • 刑罚就是刑事责任的落实(实现)。
  • 【注意】刑拘是刑事处罚,行拘是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 刑罚的概念:
    1.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
    2.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
    3. 限制或剥夺某项权益
    4. ==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 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且其处罚最严厉,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 刑罚的目的:
    1. (因果)报应论;
    2. 特殊预防

      对犯罪分子本人的预防,预防再犯;

    3. 一般预防

      对围观群众的警示威慑,达到预防效果;

2.1. 刑罚的种类

  • 按照剥夺或限制的法益对象分类;
    1. 生命刑
    2. 自由刑(为主)
    3. 财产刑
    4. 资格刑(剥夺某种资格)
  • 按照刑罚规格分类:
    1.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
    2. 附加刑(==主要附在主刑后适用,但也可以单独适用==)
  • 具体如下:
    graph LR
    A((刑罚))===B[主刑]
    B[主刑]---B1[自由刑]  
    B1[自由刑]-.-B11[管制]  
    B1[自由刑]-.-B12[拘役]
    B1[自由刑]-.-B13[有期徒刑]
    B1{自由刑}-.-B14[无期徒刑]  
    B[主刑]---B2{生命刑}-.-B21[死刑(极刑)]  
    A((刑罚))===C[附加刑]  
    C[附加刑]---C1[财产刑]  
    C1[财产刑]-.-C11[罚金]  
    C1{财产刑}-.-C12[没收财产] 
    C[附加刑]---C2{资格刑}  
    C2{资格刑}-.-C21[剥夺政治权利]  
    C2{资格刑}-.-C22[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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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刑的介绍

2.2.1 管制

  • 限制自由,而不是剥夺自由。
  • 对罪犯不关押,但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服刑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3,2,3口诀】。而且先行羁押的,在判决时折旧刑期,==羁押的1天抵管制的2天==;
  • 管制应该同工同酬(没错,做劳动有报酬的);
  • 管制是能上学的;
  • 管制执行期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遵守禁止令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等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等。
  • 禁止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同案犯或者是受害对象)的命令,不是附加刑;
    $$禁止令的时长\leq主刑的时长$$,但要求==管制的禁止令时长不少于3个月,缓刑的禁止令时长不少于2个月==,且不受先行羁押导致的刑期时限折旧影响,除非刑期折旧后少于3个月。
  • 【注意】缓刑的执行方式类似于管制也在社区里,但是两者本质是不同的两种刑罚,记载档案里的都不一样。

  • 管制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是公安机关。
  • 根据刑事诉讼法,判决宣告日之后会有十四天的上诉期,上诉期间又提起上诉的,判决暂停执行,直到二审推翻判决重新计算刑期或者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若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则上诉期一结束,即开始执行刑罚;二审驳回上诉的,自二审判决宣告日起执行刑罚。故,判决宣告日和判决生效日不是同一天,==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2.2 拘役

  • 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
  • 就近看守所(归警察管)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 服刑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1,6,1口诀】;
  • 在拘役期间,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两天
  • 拘役可以给酬;

2.2.3 有期徒刑

  • 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
  •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全部人身自由,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 服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6,15,25口诀】;(用各罪刑期之和算,小于35年不超过20年;大于等于35年不超过25年);
  • 【注】在刑法的概念中,$x年以上,y年以下$是包含首尾的闭区间,例如:3年以上5年以下即可能为3年、4年、5年;$未满z岁$是小于的开区间,不包含$z$岁,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即14岁、15岁两种。

2.2.4 无期徒刑

  • 是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
  •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 在判决生效以前,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羁押期间折抵时效

    1. 管制 ==2:1==
      (因为管制只是部分剥夺自由,但是羁押是完全剥夺自由,性质更恶劣)
    2. 拘役 1:1
    3. 有期徒刑 1:1
    4. ==无期徒刑 不折抵==
  •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5 死刑

  •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极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原则上,未满18岁的青少年、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扩张解释)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已满75岁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但也有例外,除非特别残忍,致人死亡。==这里的年龄看的是作案时的年龄==。

    根据刑法修正案8和刑法第17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死刑也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非减刑。
  • 死刑有两种,一种叫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是必死的;绝大多数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一般死缓犯在两年观察期内都会表现好,所以==判处死缓的一般死不了==。
  •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追究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需要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对于死缓来说,
    1. 死缓不是缓刑;
    2. 2年观察期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 ==判处死缓后在狱里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继续执行死刑==;若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时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 对于累犯或者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一般来说,中国大多数的死刑还是枪决。只有当地法院条件比较好的,犯罪分子自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例如官员、富豪、明星),才能申请注射并通过;普通人犯罪判处死刑执行,一般都是枪决

    枪决的执行方式是犯罪分子蒙眼跪下,法警手持81杠战斗步枪站于其后,随口令对后脑勺开枪,若一枪未死则补枪至死。执行结束后,医生会回收尸体能用的器官捐献,剩余部分火葬后骨灰移交家属。

2.3 附加刑的介绍

  • 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的刑罚,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使用

2.3.1 剥夺政治权利

  • 即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 适用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不需要终身;
    2.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几个罪名的辨析:

      1. 八大罪: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贩毒、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8项$==)
      2. 可以限制减刑: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投毒)、绑架、有组织暴力犯罪(==$8项$==,少了贩毒、故意伤害,==多了有组织暴力犯罪和绑架==)
      3.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少了俩)(==$6项$==,少了贩毒和故意伤害
    3.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开始:
    1. 管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刑期同步开始==;
    2. 拘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结束后开始计算==,且在拘役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
    3. 有期徒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狱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 死缓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开始时间是==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要先自由,才能行使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长度:
    1. 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 管制附带剥夺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
    3. 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由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同样刑期开始时间是==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2.3.2 没收财产

  •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property owned by sb)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 属于是财产刑,==必须由法院来执行== (事关人身权,财产权的判决,由法院裁决);
  • 适用范围:
    1. 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可以已有裁量;
    3.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或并处罚金,法院可以择一判决;
  •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没收财产时,
    1. 赃款不适用,赃款叫==收缴==;
    2. 承包经营权不能适用
    3. 犯罪工具不一定是合法财产,所以不一定可以没收;

2.3.3 驱逐出境

  •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界、边境;

  • 特点:==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刑是驱逐出境的,待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2.4 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介绍

  • ==非刑罚处罚方式也是刑事判决==;
  • 例如:
    1.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 训诫;
    4. 责令具结悔过;
    5. 责令赔礼道歉;
    6.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7. 从业禁止
    8. ……
  • 经典考例:

    从业禁止即人民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 ==从业禁止不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管制下边适用的一种禁令,是刑罚的一部分;从业禁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两者根本性不同。

3. 量刑制度

  • 法院裁量刑罚,主体永远是法院;
  • 量刑依据:
    1. ==以事实为依据==。在刑法中,事实是以证据来呈现的;在审理案件的时,法院主要就是在查证据,以查明事实。从中体现了法律在形式逻辑上的坚持;
    2. ==以法律为准绳==;
  • 形式逻辑
    graph TB
    A[大前提]-.-A1[法律]  
    A[大前提]==>B[小前提]  
    B[小前提]-.-B1[事实] 
    B[小前提]==>C[结论]  
    C[结论]-.-C1[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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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审判可能在扭曲解释法律或者故意忽略事实,这将构成渎职罪中的【枉法裁犯罪】和【徇私枉法罪】。

  • 量刑情节
    1. 从==法定情节==上看,有:
      1. 在法定限度内==从轻==处罚;
      2. 在法定限度内==从重==处罚;
      3. 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减轻==处罚(刑期或刑种的降低);
      4. 是犯罪(不成立但书),但情节显著轻微,从而==免除==刑罚;
    2. 从==酌情情节==上看,有: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地点、时间

3.1 量刑的五大制度🌸

  • 即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 量刑是由法官做出的。

3.1.1 累犯

  • ==累犯是特殊的再犯,是严重的再犯==。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的罪不一定一样;
  • 累犯分为两种,即:
    1. 一般累犯
      • 满足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

        1. ==5年内(含5年)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
        2. 前后罪要求犯罪时都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3. ==两次都是故意犯罪且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
      • 口诀为【518故意有期原则】。
    2. 特殊累犯
      • 只要犯了两次犯罪,且犯罪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有一次是以下三类罪名之一,则构成【特别累犯】,不适用【518故意有期原则】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恐怖活动犯罪==;
        3.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缓刑==。

3.1.2 自首

  • ==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
  • 只要你客观供述了犯罪事实,就属于如实供述,主观意见不重要。自首允许有一定的瑕疵,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就是好自首。
  • 自首分为两种,即:
    1. 【一般自首】(未被抓)

      犯罪以后,在司法机关未发觉或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 【特别自首】(又叫准自首,已被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要区分【坦白】和【特别自首】的关系:若如实陈述的内容有关当前案件,则属于案件必要交代的内容,如实供述的行为属于法律义务,不属于自首。而是坦白。
  • 对自首犯的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Q:共犯坦白时只需要交代自己的罪行吗? A:共犯需要交代的是他/她知道的所有内容。如果是一般的共犯,犯罪情节不复杂的,需要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分工复杂,共犯不知道全部的犯罪计划,则只需要坦白自己知道的内容。

3.1.3 立功

  • ==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
  • 立功也分为两种,即:
    1. 【一般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 有以下行为,==查验属实==的情形:

      1. ==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犯案件中揭发同案犯除本案外的其他犯罪);
      2.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3. ==阻止他人犯罪,协助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2. 【重大立功】

      在【一般立功】的基础上,==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重大】一般指:
        1. 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2. 立功的案件在省级行政单位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 讲述同案犯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但==帮助司法机关抓获潜逃的同案犯也属于【重大立功】==。
      • 对于立功的处理,【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1.4 数罪并罚

  • 罪数形态的反面,即一个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数罪并罚只能是数个行为触发的,不可能是一个行为数罪并罚==;

  • 简单来说,是【先定数罪,再加并罚】。

  • 特点是:

    1. 必须是犯有数罪;
    2. 所犯数罪必须在法定时间界限内
    3.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发原则、并发范围和并发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合并处罚;
  • 意义:有利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 关于数罪并罚,具有==四大原则==,即:

    1. 【==并科==】原则:
      • 将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2. 【==吸收==】原则:
      • 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
    3. 【==限制加重==】原则:
      • ==以最重刑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例如:
        1. 管制不超过3年
        2. 拘役不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的数罪刑期之和$<35年$,并罚总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数罪刑期之和$\geq35年$,并罚总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
    4. 【==折中==】\【==混合==】原则:
      • 即对一个人的数罪合并处罚的时候,不单独采用一个上述原则,而是综合上述三个原则一起使用,以适应不同的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 ==我国采用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科为辅的政策。==
  • 对于数罪并罚来说,==并科原则只适用管制、附加刑==,即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例如:

    有人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先执行完刑期长的刑罚,再执行管制

  • 除此之外,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且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 在数罪的特殊情形中,

    1.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先并后减==, 即将原有的刑期与新加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后,减去已经服刑的期限
    2. ==在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即将原有的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剩下的刑期与新加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得到新的刑期
    • 所以理论上,后者的刑期会多于前者的刑期,也体现了刑罚轻重对犯罪轻重的反映。

3.1.5 缓刑

  • 对原判判罚==附条件不执行==,放在社区矫正
  • 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比较轻微的类型,重刑犯不准缓刑。含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
    1. 【形式条件】==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实质条件】犯罪分子有悔过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
    3. 【禁止条件】==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原则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老人应当缓刑==;
  • 缓刑的期限有一定的要求,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原则上两倍;
    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 ==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 缓刑期间就是考验期。如果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则附条件不执行;反之如果表现不好,则取消缓刑,转为实际执行。如果要快速记忆,可以记成:==缓刑(考验期)的最低期限不少于原刑罚等级最低时间的两倍==。

    从古代开始,中国人认为“5”是一个和法律密切联系的数字。

  • 缓刑的发展:
    1. 表现良好,缓刑结束之后,附条件不执行刑罚;
    2. 表现不好,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依照原判刑罚;
    3. 缓刑期间发现有新的罪行或者犯了新的罪行的,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原有判刑加新罪数罪并罚;
  • 有一类特殊的缓刑,叫战时缓刑,其中戒严时比照战时扩张解释)。它一般是指在战时,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军人==,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撤案不记入犯罪没档案)。

4. 执刑制度🌸

  • 包括减刑假释

4.1 减刑

  •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各监狱执行。
  • 减刑的条件:
    1. 可以减刑: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
    2.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兼具监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查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5】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国家是希望大批犯罪分子减刑的,毕竟我国监狱完全是财政负担。==被减刑的人只能是罪犯,且减刑可以减多次。==$$行为人\rightarrow犯罪嫌疑人\rightarrow被告人\rightarrow罪犯$$
  • 死缓作为对象是不能减刑的,只有转成无期徒刑才能减刑,所以是程序上可以操作的

  • 减刑具有限度: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坐牢时间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一半==;
    2.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坐牢不得少于==13年==;
    3. 判处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实际坐牢不得少于==25年==(所有关于死缓的刑期都没有计算缓刑期2年,因为这是充分必要的);
    4. 死缓缓期结束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需要重大立功,实际坐牢时间==不少于20年==;
    5. 死缓缓期结束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需要重大立功)且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若干次减刑,实际坐牢时间==不少于15年==(所以被判死缓的罪犯最快能17年出来);
    6. 犯严重贪污受贿罪的罪犯,死缓缓期结束后转为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终身监禁
  • 减刑的刑期:
    1.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原无期徒刑时期经历的刑期不能在新的刑期中抵扣,==已执行刑期不计入之后==(为了减刑逻辑的一致性,这里无期相当于刑期 $\infin$ , $\infin$ 减去常数 $C$ 仍为 $\infin$,故忽略无期期间的坐牢);
    2. 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来说,==减刑以后的刑期自减刑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先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当抵消部分刑期期限==;
    3. 对于无期徒刑减成有期徒刑的情况,之后在有期徒刑期间再次减刑,刑期的计算应按照的有期徒刑情况计算,从有期徒刑裁定之日起算起
    4. 对于曾经依法适用减刑,但后来发现原判决有误,重审后更改成较轻刑期的,==原有减刑依旧有效==,从改判刑期中扣去所减刑期;

      在刑事诉讼法上,推翻原有判决的程序,叫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当发现新的证据或案情时,法院会启动再审并进行上诉,并对服刑的罪犯进行改判。

  •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因为羁押也是强制限制自由,可以1:1折抵刑期

4.2 假释

  •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视,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过表现,不在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 假释的特点是==有条件地释放,可以再次收监==。

  • 假释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假释条件:

    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才可以假释;
    2. ==有期徒刑服刑$1/2$以上==;
    3. ==无期徒刑至少执行13年以上==;

    $25/2=12.5$,四舍五入后就是$13$

    1.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1. 虽然都是在外边,但是假释是真的实际有条件的自由;但是监外执行或者取保就医都是服刑地点移到了监狱之外,但还是限制自由的情况,随时随地都有人看着,实际上是换个地方坐监狱
    2. 假释适用于有期和无期,而==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3. 假释是有条件地释放,监外执行并没有释放,只是适用于因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监内执行的罪犯
    4.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予以==暂时监外执行==;
    5. 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结束后,还得回到监狱收监,但是==监外执行的执行时间计入圆盘执行的刑期之内==。
  • 假释和保释的区别:

    保释是坐够一定时间,不看表现给一定的钱后就可以放出来

  • 假释限制
    对于以下情况,不得假释:

    1. ==累犯==;
    2. 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 假释考验期即:

    1. 有期徒刑假释之后,刑罚==剩下的刑期==;
    2. ==无期徒刑为10年==;
  • 假释的结果

    【注】累犯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可以被限制减刑

    1. 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2. 发现新罪或漏罪,数罪并罚;
    3. 考验期表现较差,取消假释,重新收监;

5. 刑法消灭制度

  • 包括时效制度赦免制度、暂时缓刑、罪犯死亡、刑满释放等情况。
  • 刑罚因==法定事由==归于消灭的制度,主要包括时效和缓刑。

5.1 追诉时效🌸

  • 分为四类:
    1. ==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2. ==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 ==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4. ==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以追诉==(过时效后,可以先查案子;查到了要起诉前再报请补手续

  • 追诉时效在再犯的情况下,==追诉期自新罪发生起开始重新计算,原有追诉期和新罪分别追诉==。
    若2003年,张三犯A罪,最高刑3年,则追诉时长5年;2006年时,他又犯B罪,最高刑10年,则追诉时长15年。故张三的综合追诉期时从2006年开始,A罪往后算5年,B罪往后算15年。如果他是2017年被捕的,则A罪超出追诉时效,但B罪在时效内不计入 ,对B罪刑拘并提起公诉
  •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是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时效中断:追诉期限内又犯罪,期限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

  • 时效延长: 公检国安发现受理之日起,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等于是==相关机关已经立案了,就要查到海枯石烂、天涯海角,没有时效这一说法==。

  • 追诉时效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犯罪;
    3.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5.2 赦免

  • 一般分为两种,即大赦特赦

5.2.1 大赦

  • 一般出现于中国帝制时期皇帝大婚、册立太子、封禅、大寿等特殊时期。
  • 54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78宪法和82宪法则只规定了特赦。可以这么说,==现代中国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 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犯罪不再有案底,再犯罪不构成再犯,就更不构成累犯了。

5.2.2 特赦🌸

  • 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犯罪依然会有案底。

  •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签发特赦令执行;

  •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9次特赦。
  • 【注】刑法典中所说的赦免默认为特赦。

在刑法中,==被害人谅解不构成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庭上分为原告被告;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上是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在打官司,没有被害人的位置。被害人谅解顶多从轻或减轻刑罚但不能免其罪。法庭的组成成分是公诉人被告人。==一旦提起公诉,刑事案子就必须有个结果,没法善了==。

以下进入刑法分则的内容。

刑法分则

主要即十大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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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分则]---C4(十大类罪)  
C4(十大类罪)---D7[危害国家安全罪]  
C4(十大类罪)---D8[危害公共安全罪]  
C4(十大类罪)---D9[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C4(十大类罪)---D1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C4(十大类罪)---D11[侵犯财产罪]  
C4(十大类罪)---D1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C4(十大类罪)---D13[危害国防利益罪(不考)]  
C4(十大类罪)---D14[贪污受贿罪]  
C4(十大类罪)---D15[渎职罪]  
C4(十大类罪)---D16[军人违反职责罪(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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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出现责任事故肇事之类的字眼,都是过失犯

1. 刑法各论概述(序章)

分则条文的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罪与罚

主要内容就是十大类罪的叙述。

1.1 罪状🌸

  • 即对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 罪状可分成:
    1.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xxxx的xxx罪

      虽然简单,但是简单描述也是法定的罪状描述。

    2. 叙明罪状】:在罪行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描述==。如刑法第xxx条。==叙明罪状占刑法法条的主体==;
    3.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引用 $刑法$ 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犯前款罪的,……,基本都是==引用刑法内的法条==;
    4. 空白罪状】(引用其他法条):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发基本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 ==$其他法律、法令$== ,如违反xxx的规定
    5. 混合罪状】:条文==同时采用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形式来描述某种犯罪的罪状;

1.2 罪名

  • 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用罪名中有没有判断==),例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3 法定刑

  • 指的都是刑罚,即==刑种+刑度==,要与宣告刑相区别。法定刑与宣告刑是具体和一般的关系,等于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结果法官宣判了五年有期徒刑是宣告刑。年份是刑度,有期徒刑是刑种
  • 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
    1. 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法定刑的一个例外,即法定刑=宣告刑。其意为==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制度==。其中有三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1. 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判处死刑;
      2. 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3.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2. 相对确定法定刑】(占绝大多数):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按照不同的情况判决不同的刑罚,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包含援引法定刑,例如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笼统地规定==“依法裁定”、“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出现在附属刑法中。(其实是违背罪刑法定原理的)

2.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国家安全被认为是最大的法益,在我国主要归国家安全局(国安部)和下辖国安局管辖。
  1. 概述
    •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 犯罪主体:理论上自然人,单位犯罪存在争议,但==惩罚的基本单位是自然人==;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 犯本类罪:==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下边介绍类罪的具体罪名:

2.1 分裂国家罪

  • 区别于【背叛国家罪】(行为人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连,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要求==确要分裂国家,试图建立自己的力量==,如港独、疆独、藏独;

2.2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没有分裂国家的建制行动而只是煽动==,如==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版物不对劲而传播、利用邪教或者突发疫情传播谣言;

2.3. 叛逃罪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
  2.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从重处罚

境外指国外和港澳台。

2.4 间谍罪🌸

  1. ==明知是间谍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2.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
  • 间谍罪要求==主观上有意从事间谍活动==,参加即既遂

2.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典型的选择罪名。

  • ==主观上无意从事间谍活动==;
  • 要牢记是==与境外相关==的,如果不是与境外相关的,则要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另外,如果为境外提供不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秘密,例如商业秘密,则不是上述罪名,而是判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因为在网上泄露被间谍组织获取到了情报,因为不是故意的,不能判上述罪名,而是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如果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如因为色诱,给外来女间谍提供国家秘密,则法条竞合,如果出现【境外】等字眼,选择从一重罪,判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除此以外,如果提供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则毫不犹豫判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如果题目信息中出现【间谍】二字,则基本上==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在【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选。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概述
    1.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例如犯罪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人员==,行为造成的伤害有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的情况。故本罪名与危险犯和行为犯息息相关

    2.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下边介绍类罪的具体罪名:

3.1 放火罪

  1. 概述
    • 是危险犯,==造成危险即是既遂==;
    • 是八大罪之一;
    • 有一个姊妹罪名,叫【失火罪】。区别在于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犯罪心理不一样。
  2. 叙明罪状
    1. 以放火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备或故意杀人的,==危及到公共安全,定本罪或相应各罪==;
    2. ==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

3.2 爆炸罪

  1. 概述
    • 是危险犯;
    • 八大罪之一;
  2. 叙明罪状
    • 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爆炸罪】;
    • 以爆炸方式未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损坏财产罪】、【故意杀人罪】;
    • 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即==以爆炸为方法,为具体目的犯罪,定具体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罪】;

3.3 投放危险物质罪

  1. 概述
    • 也是危险犯;
    • ==即我们常说的【投毒】==;
    • 八大罪之一;
  2. 叙明罪状
    • 投放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定本罪;
    • 投放危险物质,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
  • 要区别于刑法第291条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后者扰乱社会秩序,但不是投毒。

3.4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概述
    • 典型的危险犯,有危险就是既遂;
  2. 叙明罪状
    • 使用危险方式毁坏财物、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通常在公众场合多人的情况下搞事的都是定这个罪==,例如高空抛物砸中人的情况);
    • 使用危险方式毁坏财物、杀人的,未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毁坏财产罪】、【故意杀人罪】;

3.5 破坏交通工具罪

  1. 概述
    • 危险犯,制造危险即是既遂;
  2. 叙明罪状
    • ==放火、爆炸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定本罪==;
    • 放火、爆炸未被使用的交通工具,定【放火罪】和【爆炸罪】;
    • ==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定本罪==;
    • 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不重要部件,定【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盗窃、毁坏未被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部件,定【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断逻辑:先看是什么部件,是否重要;再看是否在使用中,如果都满足一般定本罪。

3.6 破坏交通设施罪

  1. 概述
    • 危险犯;
    •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姊妹罪;
  2. 叙明罪状
    • 故意破坏==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倾覆毁坏交通工具,==定本罪==;
    • 故意破坏没使用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对于==故意破坏指向交通设施==,即使最后附带损坏了交通工具,也==定此罪==;

3.7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城区大规模停电之类的),判处此罪==;

3.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 概述
    • 典型的行为犯,==参加即既遂==,干了坏事就要数罪并罚;
    • 属于选择罪名;
  2. 叙明罪状
    • 什么是恐怖组织:

      ==具有政治性==,==三个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犯罪集团==;集团的主营业务是专门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或交通工具等活动

    • ==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爆炸、绑架,数罪并罚==;

3.9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 概述
    • 行为犯,要求明知(知道且应该知道)物品性质;
  2. 叙明罪状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书籍、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判处此罪;

3.10 劫持航空器罪

  1. 概述
    •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动就犯罪,最终控制了航空器,定既遂==;
    • 即俗称的劫机罪。
  2. 叙明罪状
    • 劫持航空器,定本罪;
    • 仅仅针对航空器破坏其零部件,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 以杀人、损害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从一重罪数罪并罚==;
    • 劫持航空器后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数罪并罚;

3.11 劫持船只、航空器罪

  • ==和【劫持航空器罪】内容基本一样==,是它的姊妹罪。只是犯罪的对象变成船只、汽车了,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船】和【劫车】

3.1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 概述
    • 典型的选择罪名,罪名要背下来
    • 是==一般主体能犯的罪名==,很普通的罪;
  2. 叙明罪状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本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过程中又持有、私藏的==,发生法条竞合,定本罪;
    • 区别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没有上述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过程,而是直接持有枪支的犯罪

    • 区别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要求当事人有持有枪支的合法执照才能犯这个罪。

3.13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 概述
    • 同样是选择罪名;
    • 犯罪主体:国家制定或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如兵器工业集团、308所等) ,即==只能由兵工厂或研究所犯这个罪==;
  2. 叙明罪状
    •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
    •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超额制造枪支,定此罪;
    •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枪支,定此罪;
    • 制造、销售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美军用二维码贴条),定此罪;
    • 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如NP22、CR15等),定此罪;

3.1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 概述
    • 持有:没有持枪资格而拥有枪支;
    • 私藏:曾经有持枪资格但现在没有资格却持有枪支;
  2. 叙明罪状
    • 区别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无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构成此罪==,属于是前罪的下位罪。

3.15 交通肇事罪🌸

  1. 概述
    • 交通肇事一般不会犯【交通肇事罪】;
    • 要犯此罪,要求==违章在先且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缺一不可!
    • ==一定是过失犯==;
    • 没造成伤亡也可能定交通肇事罪,例如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2. 叙明罪状
    • 违章在先+造成严重后果,定此罪;
    •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 为了逃逸,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藏匿,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 ==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情况==:
      1.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者或承包人、乘车人指示肇事者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的,上述人员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者或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条件(犯罪构成要件)的强令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可惜,中国没有期待可能性)

3.16 危险驾驶罪

  1. 概述
    • 是中国现在犯罪率最高的犯罪,因为醉驾和超载的太多了。
    • ==是故意犯罪==;
    • 道路: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区域、广场、公共停车场等,通常要报备;
  2. 叙明罪状
    • 有四类行为会触发本罪:
      1. 【==飙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
      3.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4. 【==运营车辆超载或超速==】校车或者客运车超载或超速驾驶;
    • 醉酒驾驶被查后,暴力、胁迫妨碍公安机关执法,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17 妨害危险驾驶罪

  1. 概述
    • 属于故意犯罪;
    • 源自真实的案件,即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后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中补充;
  2. 叙明罪证
    • 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有以下两种情况,判处本罪:
      1. ==乘客抢方向盘==;
      2. ==司机和乘客互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惩罚乘客,还要惩罚司机);
    • 在部分情况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机和乘客抢方向盘,结果公交车撞到人满为患的菜市场里,造成多人伤亡

3.18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概述
    • 犯罪主体:含两类,即违章的【1】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领导==,以及【2】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要求==年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侵犯客体: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需要造成重大伤亡以及严重后果==;
  2. 叙明罪状
    • 区别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个是【1】类才能犯的,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只有领导能犯== ;
    • 区别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工程的四个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如果想建一个房子,需要由四个单位的参与,即【建设单位】提出需求和招标,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再让招标到的建设集团,即【施工单位】建设,而建设的总过程和验收,交由工程的【监理单位】负责。

3.19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 叙明罪状
    • 也是==只有领导才能犯的罪==;
    • 管理经营者强行命令或者==明知存在危险==,不排除危险,仍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定此罪。

3.20 危险作业罪

  • 是行为犯;
  • ==也是只有企业老板或领导能犯的罪==;
  • 有以下情形,在生产、作业中做出违反规定,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定本罪:
    1. ==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2. ==因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冶炼、施工等危险行业==;

3.21 危险物品肇事罪

  •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符合违章+造成严重后果,定此罪。
  • 区别于【危险驾驶罪】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节。==【危险驾驶罪】的运输化学品犯罪是故意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运输犯罪是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