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客体: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也即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 概述
- 【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和【职务侵占罪】是姊妹罪;
- 叙明罪状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就是权力,区别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它没动用权力
),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定本罪; - 以下情况为【较重情节】的几种
首先得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犯:-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xx肇事罪】或者【xx事故罪】不是
);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特别严重的,贪污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判处死缓的,法院可以在死缓两年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实还是可以放出来蹲疗养院或者干部宿舍的,但是不得见外人
) - 关于贪污有“宽宥”的情况:
- 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减轻处罚==;
- 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以监守自盗、盗取的方法侵占==公共财物==的,才定【贪污罪】;
- 区别于【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概述
- 是【挪用资金罪】的姊妹罪;
- 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 定本罪的时候,一定要排除于“公对公”的情形,即挪用公款为其他公事目的不定此罪;
- 【个人决定】:即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决定将公款给……。此时考察是否挪用公款,要看是否为自己谋私利。有的话就定本罪;
【以个人名义】:==不管他有没有谋取私利,都要定本罪!==(借花献佛
);
- 叙明罪状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以下情形定罪: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定本罪;
- 定刑标准: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3万元起判刑==;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5万元起判刑==;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过3个月未还,==5万元起判刑==;
- ==定罪的时候记得主客观相统一==,例如
原先只想挪用公款,后来还不上了。虽然事实上非法占有了这笔钱,但主观上是想还的,主客观相统一,服从初始犯意,定本罪
- 区别于【挪用特定款物罪】
违法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只是国家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害,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典型例子是
拿特定的救灾、慈善的钱给自己或团体谋福利了
- 区别于【贪污罪】,看有无非法占有财产。本罪还是打算还钱的,而【贪污罪】是不打算还钱的;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以下情形定罪:
- 概述
- 这里的“受贿”做了扩张解释,指广义上的受贿;
- 本罪的对向犯是【行贿罪】;
-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 ==3万元以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取利益;
- 这里的【财物】==包含一切财产性利益==,如
债务免除、会员、旅游报销等多种形式
;但诸如入学名额、名誉头衔、性贿赂
之类的==非财产性利益不能算作受贿罪的“财物”==,因为其价值无法量化估计;其中“性贿赂”中,人不能作为财产,人不能成为手段。 - 【不正当利益】:法律规定不允许的利益;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两种情形,定【受贿罪】:
- 【==索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
),索取他人财物; - 【==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定本罪;
-
在【受贿罪】中 ,只要你收了钱,不管你替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定罪;
-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完全和【贪污罪】一样,最高也是判到死刑立即执行,死缓转无期徒刑也是关到死不放出来;
- 受贿区别于生活中的馈赠:要看馈赠是否附带有实际条件;
- 受贿区别于获得的合理报酬,要看==换得报酬的内容法律是否允许==;
- 区别于【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许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骗取钱财,最后鸽了,==未为其牟利,定【诈骗罪】==;
- 区别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要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要挟、威胁方式勒索钱财,未为其谋利,定【敲诈勒索罪】==;
- 【斡旋受贿】:又叫“间接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正当利益不算斡旋受贿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定【斡旋受贿罪】(我不具体管这件事,但我收了钱后让主管的人办事
)。==斡旋受贿罪按受贿罪论处==;
- 有以下两种情形,定【受贿罪】:
- 叙明罪状
-
与上罪最大的区别是==收钱的人没有动用自己的权力,且收钱的是官员身边的人==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定本罪;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定本罪;
-
收钱的近亲属或者亲近的人也可以本来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 区别于【斡旋受贿罪】,收钱的人不是领导本人,而是其近亲属或者亲近的人;
- 区别于【受贿罪】的共犯,要看==收钱人有没有和官员本人有通谋==;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实际收纳的,定【受贿罪】;
-
- 概述
- 本罪为一般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要求==行为人给钱必须是主动给,且谋取不正当利益==,【1】被索贿不得不给,或者【2】谋取正当利益的,又或者【3】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定罪;
- 叙明罪状
- ==行贿超过3万元即可定罪==;
- 有以下情况的,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也可以定罪:
- ==向3人以上行贿的==;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动的==;
-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违法活动的;
-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区别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要看行贿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是本人定此罪;是本人,定本罪;
- ==行贿罪应并处罚金==(
既然你有钱,那就宰你一笔钱
);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鼓励留置期间戴罪立功
); -
【单位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国有单位财物,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 概述
- 本罪是一般主体;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叙明罪状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定本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定本罪;
- 叙明罪状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的,定本罪;
- ==只要行为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即构成本罪成立==;
- 本罪和其他罪名都不一样。其他所有罪名不需要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需要由司法机关认定才能说谁谁谁有罪。但本罪需要行为人自证清白,不然就有罪,属于是法学理论的【==举证责任倒置==】;
-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subset国家机关工作人员\subset国家工作人员$ -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乱作为+不作为
); -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概述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对于严重结果是不愿意看到的;
- 本罪是普通罪名,特殊的滥用职权罪名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与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 叙明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定本罪;
- 具体包含两类滥用职权:
- ==不依法行使职权==(
乱用
); - ==任意扩大权力==(
滥用
);
- ==不依法行使职权==(
- 概述
- ==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定罪==;
- 【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 + 不认真履行职责;
- 叙明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定本罪;
- 区别于【滥用职权罪】,要看有误玩忽职守,即==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 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本罪是此罪的一般法,此罪是本罪的特别法;
- 叙明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而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定本罪;
🌸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几种情况:
-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 渎职并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脱刑事责任的,定渎职类犯罪;
- ==有通谋,利用职务帮助他人犯罪的,构成渎职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择一重罪==(
主要代指司法相关的四个罪名
);- 有通谋,既利用职务帮助他人犯罪,又私人身份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数罪并罚;
-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定渎职类犯罪(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定罪要看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或者可以采用“期待可能性”的思路去理解犯罪是否是必然的
);- ==以“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形式犯渎职类犯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 概述
- ==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泄露了国家秘密,定本罪,但此时不是定渎职罪,本罪此时从渎职罪中剥离了出来单独考虑
;
- ==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
- 叙明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定本罪;
- 区别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看==消息是否是故意传到境外了,消息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 区别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要看泄露的秘密是否是国家秘密,当事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概述
-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公安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
狱政系统
)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叙明罪状中的三种;
-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叙明罪状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情况的,定本罪:
- ==起诉明知是无罪的人==;
- ==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其不受到起诉==;
-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犯独立成罪
),要看是否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还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从重处罚;
- 区别于【伪证罪】,要看司法工作人员是否为“==证鉴记翻==”成员;
-
==收受他人财物后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
- 🌸渎职犯罪中,受贿又渎职,==除【1】(刑事)徇私枉法罪、【2】民事枉法裁判罪、【3】行政枉法裁判罪、【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四罪从一重罪外==,皆是数罪并罚;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情况的,定本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法院)==(
23年旧版
)/司法工作人员(新版考试分析,具体看25版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subset司法工作人员\subset国家机关工作人员\subset国家工作人员$
- 犯罪主体:==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法院)==(
- 叙明罪状
-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定本罪;
- 区别于【徇私枉法罪】,诉讼类型不一样;
- ==收受他人财物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徇私枉法,属于牵连罪,前罪和后罪择一重罪==;
- 概述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 本罪必须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需要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犯罪==;
- 叙明罪状
-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定本罪;
- 叙明罪状
-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手段过当或者时间拖延
),定本罪; - 区别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罪玩忽职守,本罪滥用职权;
-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叙明罪状
- 属于“滥用职权”;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时期逃离监管(
润了
),定本罪; - ==行为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其它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定【脱逃罪】的共犯==(
帮助犯
); - 区别于【脱逃罪】,要看逃跑是被放走的还是自己脱逃的;
- 叙明罪状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以下为四种常见的定罪情况:
-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
- 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 只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概述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本罪是标准的纯正不作为犯。
相比之下,阻碍解救的行为是作为犯,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叙明罪状
-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尤其是公安
),==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能解救而不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本罪; -
本罪一定要求【1】收到求助、举报、【2】有能力解救而不解救、【2】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况都满足才定罪!
-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