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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术术语解读.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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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术语解读

  • 刑法的内容分为两类,即包含犯罪相关的定义和刑罚相关的定义。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后果。
  • 刑法最重要的思考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
  • 判决是为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 犯罪是连带的,责任是个人的。
  •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基础。
  • 现行的刑法相关法规来源于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2份修正案和单行刑法。
  • 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
    graph LR  
    A[刑法]--> A1{总则}  
    A[刑法]--> A2{分则}  
    A1{总则}-->B1[犯罪论]  
    A1{总则}--->B2[刑罚论]  
    B2[刑罚论]--->C1(五大主刑)  
    B2[刑罚论]-->C2(量刑制度) 
    C2(量刑制度)-->E1[累犯]  
    C2(量刑制度)-->E2[自首]    
    C2(量刑制度)-->E3[立功]  
    C2(量刑制度)-->E4[数罪并罚]  
    C2(量刑制度)-->E5[缓刑]
    B2[刑罚论]-->C3(执行制度)  
    C3(执行制度)-->D1[减刑]  
    C3(执行制度)-->D2[假释]  
    B2[刑罚论]-->C4(刑法消灭)  
    C4(刑法消灭)-->F1[刑期结束]  
    C4(刑法消灭)-->F2[追诉时效]  
    C4(刑法消灭)-->F3[赦免]  
    A2{分则}-->G[十大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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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内容

1. 罪刑法定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犯罪法定+刑法法定=罪刑法定。==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定罪和量刑必须要明确性,必须要适当性。
  • 关于罪刑法定,有以下几个应该避免的原则:
    1. 禁止事后法
    2. 禁止不确定法定刑
    3. 禁止类推

      例如把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定义上完全不同的男子(这与扩张解释不同)

  • 来源于刑法第三条

2. 类推解释

  • 类推会导致法条同质化,严重破坏解构罪刑法定原则
  • 类推解释是指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

  • 例如把毒驾类推成醉驾而强行适用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把强奸罪中的"妇女"类推包含男子,说男的被强行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强奸"。
  • ==在定义上完全不相同的东西不能在法条上混为一谈,不允许类推==
  • 要辨析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前者不被允许,后者可以使用。

3. 扩张解释

  • 又称作扩大解释,是指(合理地)将刑法条文作大于其字面意义范围的解释

  • 扩张解释是刑法中的允许的内容。==使在实际使用中解释的本意要大于词的本意,但没有超脱这个词本意的最大边界==
  • 例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将审判时候解释为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非仅仅指法院审判阶段;将怀孕的妇女解释为不仅包含正在怀孕的妇女,而且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怀孕过的妇女(被抓之后到审判前有怀孕的都算)。这是为了保障女犯人和孩子的基本人权而做的扩张。还例如"抢劫金融机构罪"是重罪,刑法对其做了扩大解释,本来”金融机构“只指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但可以扩张解释为金融机构包含ATM机、运钞车等
  • 与扩大解释相对的还有缩小解释,即法条用词的本意要比实际解释时的意思更大,但为了法条的严谨性(罪罚法定原则)只采用范围较小的解释。例如刑法中“未满18周岁要从轻处罚”,但实际上只有15-17岁之间的才会被处罚,也就是“未满18岁”这里被做了缩小解释,只解释为15-17岁。

4. 溯及力

  • 特指刑法对于法条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不支持溯及行为,法律没有溯及力。==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但凡是都有特例,当溯及既往有利于被告人时,可以允许一定程度上的追溯。

5. 从旧兼从轻

  •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认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 按现行有效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判刑较轻的行为,适用于现行有效的法律。

  • 依照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则继续生效。(==判决已经生效了则维持原来判决==,判决是国家权威和司法权威的体现。)

  • 上述原则也是出于考虑人权的考虑和现实实践的考虑。其中第一部分是对追溯力的补充定义,体现==从旧原则==;第二部分要和追溯力结合起来看。当从旧与从轻相冲突时,为保护被告人利益,体现==从轻原则==。
  • 以上两个词条(追溯力、从旧兼从轻)出自刑法第十二条的内容

6. 但书

  • 刑法中有的条文前后的内容包含着相反的意思或者例外的情况,或者有限制性的规定,又或者是对前面部分内容的补充,为了把这前后的内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常是在中间加上"但是"加以连接。=="但是"后边的内容,学理上称为但书规定==。

  • “但是”后边的内容是对条款的补充、例外、转折,内容就是但书

7. 自然犯

  • 又叫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社会伦理的犯罪,其行为本身就自然蕴含着犯罪性,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观念即可对其作出有罪评价。

  • 自然犯一般是指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等,它践踏了人们的良知和伦理,长期被认为是邪恶的。
  • ==自然犯偏道德==。

8. 法定犯

  • 又叫行政犯,是指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不能通过社会伦理直接进行判断(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判断尺度),而是要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的一类犯罪。

  • 法定犯是违反行政法法规中的==禁止性法规==,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例如行政经济法规中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都属于这类的范畴。
  • ==法定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秩序==
  • 由于法定犯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法定犯罪与否是要看所处国家的。在目前中国的语境下,法定犯的数量是越来越多的

9. 四要件犯罪构成

  •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总和

  • 所有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可以分成四个类型,两大板块,故称为四要件。==一个行为必须拥有相应的犯罪构成,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当然也有具备犯罪构成但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的情况(这是特例)。
  • 四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其中,客体和客观方面被归为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方面被归为主观要件。
    在刑法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原理,叫==先客观,再主观==。先看一个犯罪客观上成不成立,再看主观上是否有条件或动机。
  • 在犯罪认定的时候,都要符合四要件的构成。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具备了犯罪构成,才构成犯罪。通过对四要件的确认,我们让罪刑法定原则更加具体了。
  • ==犯罪构成会决定不同的犯罪==。A罪和B罪之所以不同,之所以有轻有重,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之间的犯罪构成不一样。
  • 分析犯罪构成是我们学习刑法的基本功。在们对一项行为时,什么犯罪我们要分析出它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认定一项犯罪。
1. 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 犯罪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看不见摸不着,它是一种利益(==rights==)的体现。具体可以体现为权利、利益、社会关系、债券责任等。综上所述可以视为==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任何犯罪要想成立,必定是会侵犯了某种法益。
  • 举例: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犯罪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时,伤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此时,犯罪客体不是指某类具体的财物(犯罪对象),而是对应财产所有权这项法益,它作为利益被法律保护。
    PS:==要学会辨析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前者是详实且具体的(人或物),后者是普世且抽象的。
  • 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前提。如果一项行为没有侵犯一项客体,那它就不是犯罪。
  • 客体常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犯罪客体往往意味着不同的罪名(能否上纲上线)。
  • 犯罪一定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当侵犯的法益是一些广而虚的内容时,不太能找到具体的犯罪对象。例如刑法中的持有枪支罪,其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但有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
  •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象的诸多==客观事实==。它一般包含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实害化?)以及犯罪的时间。

  • 客观方面即完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内容。==客观方面主要包含三个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行为\leftarrow 因果关系\rightarrow结果$$
  • 举例: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方法(危害行为),强行与妇女(危害对象)发生性交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客体)。
  • ==客体和客观方面共同组成了客观要件==。刑法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考察行为的客观要件。
3. 犯罪主体
  • 在法律的概念中,任何提到"主体"的内容永远指的是人(们),人永远不被当成客体
  •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为了更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把由人组成的单位视作是"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是为了补充自然人的责任而被创造出来的。
  • 在刑法的犯罪主体这个概念中,自然人是主要的,单位是次要的。如果刑法中的法条没有专门点出这个犯罪是单位可以承担的,则这条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来承担
  • 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例如不满14岁的小孩和神经病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具体内容看详细的刑法笔记。
4. 犯罪主观方面
  •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是追究行为人伤害社会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 在主观方面论,心理态度有==故意==和==过失==。统称有罪过。一般来说,两者都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刑罚上,主要惩罚的是故意,过失是处于次要地位。
  •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积极促成犯罪;间接故意是指消极地放任(明知可为而不为)。
  •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预见了但是心存侥幸)和==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 除了有罪过外,刑法还需考虑==无罪过==,即意外事件
    四要件中其他三个都符合的情况下,如果最后一个被认定为无罪过 ,即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关于故意的认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受时间顺序限制.
    graph LR
    O[犯罪主观方面] --> A[有罪过]
    A[有罪过] --> B[故意]
    B[故意] --> D[直接故意]  
    B[故意] --> E[间接故意]
    A[有罪过] --> C[过失]  
    C[过失] --> F[过于自信]  
    C[过失] --> G[疏忽大意]
    O[主观方面] --> H[无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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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危害行为

  • 是指行为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 犯罪如果不以行为为基础的话,就不能成立犯罪。所以说,一定是先有行为,才有犯罪。危害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危害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准确来说是==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
  • 危害行为实际上隶属于之前所提到的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的判定遵循==以迹论心==的原则,具体包含作为形式危害行为和不作为形式危害行为(明明有义务做有能力做,却没有做,产生了相应的严重后果)。
  • 举例:杀人、放火、强奸等是作为危害行为;遗弃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危害行为是以有义务为前提的==。

11. 危害结果

  •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只要有责任造成有可能的危险情况)。

  • 在刑法中,有的最需要造成实际损害才能定罪;有的罪只要有造成危险状况就可以定罪,如纵火罪。

12. 因果关系*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 在唯物的方法论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定要是直接的、明确的、客观的、必然的。==
  • 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忽略蝴蝶效应的影响(也就是忽略多层传导后的因果关系),只谋求一层左右的==直接因果==。 换句话说,刑法不可怜倒霉蛋,他对因果关系的界定是非常严格的。
  •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 ==不是所有的犯罪的都要有因果关系,例如行为犯==。

13. 不作为犯

  • 是指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做某种行为。

  • 历年考试都将"不作为"作为一个重要的考点考察。
  • 要构成不作为,首先你要对行为==负有法律义务==;相关的义务有合同义务、职务义务(渎职?)、先行义务、看护义务;其次你要对行为==有能力==履行义务(不能强人所难);其次你对行为的发生==不作为==且==产生直接后果==。
  • 不作为犯也分为两种,分别叫==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即一个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来做,例如:遗弃罪(老小妻都属于)、拒不···罪、玩忽职守罪等。 大部分的不作为犯都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可以“作为”来犯罪也可以“不作为”来犯罪
  • 例如遗弃刚出生婴儿到孤儿院结果导致其冻死属于遗弃罪,是不作为;遗弃刚出生婴儿到深山老林里导致其冻死是故意杀人罪,是作为。因为前者不会导致必然的死亡而后者会。

14. 刑事责任能力

  • 主体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以及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 在刑法中,主体一定指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承受相应的刑罚==。
  • 刑事责任的落实被称作刑罚
  • 在论证犯罪的时候,要考察行为的四要件构不构成犯罪。其中对主体的审查就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 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论证从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手。前者与年龄有关,后者与年龄、精神状态都有关。
  • 以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在刑法上,0-14岁的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14和15岁的亲少年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对大部分犯罪免疫,只对重要的8种犯罪(==八大罪==)负责。 已满16岁及以上的亲少年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面对所有犯罪。
  • 精神病人是第二类,在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精神病人后,交还家属看管。
  • 八大罪是指杀人、防火、抢劫、强奸、贩毒、投毒、爆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5. 单位犯罪

  •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单位毕竟是想象出来的,所以它在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还算是次要的(为更好地追责起辅助性作用),主要的依然是自然人。
  • ==刑法中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承担的==。单位犯罪都需要在法条中特别点明的,换句话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 例如:故意杀人罪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承担,所以即使你成立一个杀手公司,最后论罪的时候还是论到每个人头上
  • ==单位犯罪里边的单位一定要是合法成立的==,不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在刑法的语境下不能成为单位。
  • 刑法第30条中,规定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 刑法第31条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它可以简要概括为一般采取"==双罚制=="。它的意思是一方面我要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我要处罚单位里的相关责任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再次说明自然人才是刑法制裁的主体。)。
  • 在少数的刑法法条中,某些特殊的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也就是无论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出重拳处罚自然人都是必须的。

16. 直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 是故意的一种,==故意和过失合起来叫罪过==。
  • 根据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解释,==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的法条中,直接故意的犯罪较多,间接故意的较少,故从考试价值的角度来讲,后者的考试价值较大一些。

17. 间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纵==)

  • 是故意的一种,常见于误杀,例如投毒杀人把不相关的人杀了(明知也会毒死)、射击打靶枪法不好把靶标附近的人打死了(明知可能打死人而莽,虽然也有过度自信的可能。)
  • 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解释,只要是属于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8. 犯罪过失

  • 包含==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
  •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心理态度

  • 过失在很多情况下是很接近间接故意的 。如何判断案例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坚决反对或者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 根据刑法第15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预见但因为轻信而没有避免的,造成后果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9. 正当防卫

  •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 正当防卫只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涉及第三方。
  • 在一般情况下,论证犯罪是由:$行为\rightarrow犯罪四要件\rightarrow犯罪$ 论证的。绝大多数情况中,上述论证完毕就能定罪;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刑法允许我们==阻却==犯罪的成立,正这种特殊情况又叫正当化事由
  • ==通过正当化事由,我们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
  •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明,==属于正当防卫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 如何判断正当防卫?

    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不法侵害存在(客观的)
    2.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已经结束或重新开始的不算)
    3. 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了就归类于==防卫过当==行为
    5. 要有防御的心理(防止欲擒故纵、设局类的==防卫挑拨==)
  • 例如:甲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你是乘客对其进行殴打以制止其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虽然没有保护自身人身权利,但维护了整个公交车乘客的社会利益,属于正当防卫。

20. 防卫过当

  • 应结合着正当防卫一起看。
  • 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防卫过当有两个基本事实:
    • 防卫
    • 不是正当防卫
  • 有人要杀你,你防卫把他杀了在刑法中被称为==特别防卫==.
  •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内容,==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给予减轻或免除==。
  • 例如:甲入室盗窃,在甲明显没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乙出手将其杀死,就属于防卫过当,但应当从轻定罪。

21. 紧急避险

  •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21条中关于紧急避险的条款,==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度。==避险过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 除此以外,第21条还要求==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业务行为==。
  •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几方面的不同:
    1. 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针对第三方==
    2. 要有利益的衡量,要利益对等,即==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常常是个人的人身权。
    3. ==一定要迫不得已==,一定要审慎
    4.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不但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还可以针对自然灾害==。为了避险自然灾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常见的例子有:
    1. 狗追张三,张三不得已逃进李四的家里,弄坏了家具。张三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李四家中的损失由狗主人承担。
    2. 火山爆发了,张三为了逃生在街头抢了李四的车跑了。事后追责,张三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除归还李四车辆外,不负有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属于正当化事由,都用于阻却犯罪的成立。由于正当化事由,本来四要件上属于是犯罪的行为等于被“洗白了”。

22. 犯罪既遂

  • 简单表述即==完全实现了犯罪的意愿==。
  •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 或者可以认为,所犯的行为完全==和刑法分则条文上全部符合==,则可认为犯罪行为既遂了。
  • 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都是既遂的标准。
    1. 若刑法==要求有实际损害后果才是既遂==,那就是实害犯/结果犯,例如杀人罪、强奸罪
    2. 若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造成危险就可以造成既遂==,则属于危险犯,例如放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 若要求==只要有行为就可以造成既遂==的,属于行为犯。例如非法经营罪、破坏军婚罪、妨碍作证罪。
    • 按危害结果进行划分 按犯罪形态进行划分
      行为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危险 具体危险犯 危险犯
      侵害 实害犯 结果犯
  • ==既遂关系到犯罪的分类,也关系到犯罪最终的认定==。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立法上,则应当犯罪事实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 犯罪既遂是相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存在的,未完成形态又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过失犯罪是没有既遂、未遂的说法的,统统已完成==;只有故意犯罪才分所谓的犯罪已完成形态(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或者==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3.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 停止形态是一种未完成形态。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停止形态,==故意犯罪没有既遂即停止状态。==
  • 没有既遂(犯罪停止)有两种客观原因,第一种是客观的==做不了==;第二种是主观上==不想做了==。
    对于一项犯罪来说,犯罪分为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两个阶段。
    停止原因\犯罪阶段 犯罪准备(预备)阶段 犯罪实施阶段
    客观上做不了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主观上不想做了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不做细区分了)
  • 如果在犯罪实施阶段,遇到完成不了犯罪目的的“大障碍”,则判定为犯罪未遂;若能达成犯罪目标但是遇到了主观上不适应或者是抗拒的”小障碍“而没完成犯罪,判定犯罪中止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3种:
    1. 犯罪预备
    •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因为客观原因实施不了犯罪==)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22条关于犯罪预备的条款,对于预备犯,==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 犯罪中止
    •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属于==因主观原因不想实施犯罪了==。

    • 根据刑法第24条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明,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在刑法上,什么是减轻,什么是从轻

      1. 从轻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刑的范围中,选择处罚较小的判决(==同级轻罚==)。
      2. 减轻是指按照刑法规定的刑罚判决,降为较低的一级处罚(==降级轻判==)

      例如:
      原本判决4-10年有期徒刑,从轻指判7年以下的;减轻指判1到3年较低刑罚的。

    • 例如:
      张三投毒杀害妻子,但看妻子挣扎痛苦万分,心生不忍,迅速将妻子送医抢救,妻子未死,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最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若侵害结果仍然发生,依旧构成犯罪既遂。

    1.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客观条件不允许==)而未能得逞的形态。它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都没有得逞)。

    • 根据刑法第1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遂的处罚要比中止要重,因为有主观上的恶意。
    • 未遂在刑法上分为两种未遂, 包括:
      1. ==能犯未遂==
        •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就差一点)
      2. ==不能犯未遂==
        • 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目的的未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犯未遂没法按照原来的刑法条款记罪==。不能犯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例如:

        1. 同样是强奸未遂,张三按住妇女准备实施性交。如果张三还没插进去被逮捕了,就属于能犯未遂😨;如果张三那玩意一直没有硬起来,被逮捕了,则属于工具不能犯😅;如果张三发现他找错人了,找了个女装大佬,其实是个男来性交,被逮捕了,则属于对象不能犯🤣。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强奸的对象不可能犯未遂,但在量刑上中国的强奸罪受害对象有且只能是女性,故可能会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强奸罪未遂。
        2. 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压根毒不死人,属于工具不能犯未遂。
    • 例如:
      张三意图强奸妇女并且已经使用暴力按倒妇女,未能完成性交被警察抓获。张三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大部分情况下)。

24. 共同犯罪

  • 两人以上(==指$\geq$2个==)共同==故意犯罪==。

  • 源于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也是法考的一个重要的考点。
    • ==两人以上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 ==两个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共同犯罪只能用于人身上,带条狗犯罪不算。共同犯罪必须要求有最起码有2个人参与犯罪
  • 单位也认为是刑法上的"人"或者主体。所以,共同犯罪包括单位和单位的合谋实施的、人和单位合谋实施的犯罪。
  • 在刑法上,==只有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才能被认为是"人"==,才计入共同犯罪的人数中。
    例如一个正常成年人和一个幼童(age$\leq$10)的犯罪由于幼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能被认定为一起共同犯罪;个人和一个非法机构合作犯罪不能被认为是共同犯罪而应该参与人员都单独判刑。
  • 在刑法中,
    $$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共犯$$
  • 共犯要求也是最核心的东西即==共犯要有通谋==。双方事前要有意见的合议,就实施犯罪达成共识才会被论定为共犯。例如暗中帮助对方实施犯罪,属于语境中的片面共犯。按照主流学说,片面犯罪不包含通谋,故不属于当前定义下的共同犯罪。

25. 主犯

  • 指: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大)
    2.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小)
  • 首先我们需要辨析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之间的关系。
    1. 犯罪团伙一般指由几个人组成的比较松散的实施共同犯罪的组织
    2. 犯罪集团是有较多的人员组成(一般大于3个)拥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架构专门从事犯罪的团队。犯罪集团肯定是共同犯罪。
  •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包含两种定义==,由一种定义的说明没法确定主犯性质。
  • 刑法第26条中包含关于主犯的解释。

26. 首要分子

  •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背)
  • 指在犯罪集团[1]或者聚众犯罪[2]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故首要分子也有两种定义,即: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组织有纪律);
    2.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无组织无纪律),如聚众起哄、聚众打砸抢。
  • 首要分子出自刑法第97条
  • 关于首要分子主犯共犯通谋的辨析:
       graph LR  
       A(多人)-->|通谋|B{共犯} 
       B[共犯]-->|严密组织|D[犯罪集团]  
       B{共犯}-->|起主要作用的|E{主犯}   
       D[犯罪集团]-->|组织领导|E{主犯}  
       D[犯罪集团]-->|组织、策划、指挥|F{首要分子}  
       G[聚众犯罪]-->|领导、指挥|F{首要分子}  
       A(多人)-->|无通谋|G[聚众犯罪]
    
    Loading
  • 在刑法上,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做了非常非常明确的刑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是很重的==。他要给整个犯罪集团承担责任,==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首要分子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7. 帮助犯

  • 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
    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

  • 从犯包含帮助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直接参与到犯罪实施中)。 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28. 教唆犯

  •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 教唆犯罪成立有三个要求:
    1. 故意 教唆犯罪
    2. 他人本无意犯罪,犯意由其教唆而生。
    3. 他人实施了教唆行为
  • 若教唆犯罪但是==被教唆的人没做对应的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于处罚==。
    例如:
    1. 张三被李四教唆去入室偷盗,结果张三偷的时候碰到主人因害怕将其杀害后潜逃被捕,李四构成教唆犯罪但是由于张三犯罪内容与教唆内容不符,故李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李四教唆张三杀人,但最后张三没杀成被捕。李四由于张三犯罪未遂(实际没有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但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3. 甲教唆乙杀人,乙答应并实施了杀人。此时乙是==直接实行犯==,甲是教唆犯。
  • 教唆不满18周岁缩小解释指经典14、15岁八大罪和16、17岁全部罪)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教唆犯内容出自刑法第29条,且==只要你构成教唆犯罪,就成立教唆犯,就得负刑事责任==。

29. 间接正犯

  • 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工具人)实施犯罪,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 间接正犯可以理解为藏在幕后的“操盘手。”==有间接正犯,就一定有工具人,且工具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 刑法规定,只追究间接正犯的责任且不追究工具人的责任(通常是工具人年龄或者精神状态不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故==间接正犯一定不是共犯==。
  • 例如:
    甲拐骗一个8岁小孩后,迫使其去盗窃,甲除了构成拐骗儿童罪之外,还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注意】如果此时拐骗的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成年人属于犯罪的胁从犯,甲不构成间接共犯。

30. 实质的一罪

  • 指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根本原因==看着像一个人犯了几个罪,其实只有一个罪,因为他只犯了一个行为==(实质上一对一)。

  • 一个行为只能判一个罪。
  • 这里引入一个概念,罪数形态。它意为一个人犯了罪之后,要被定几个罪==最后当成一个罪处理(合罪)==。他有个反面的概念叫数罪并罚
  • 罪数形态在学理上分为三个"一罪":
    graph LR  
    A[罪数形态(一罪处理)]-->B1[实质的一罪]  
    A[罪数形态(一罪处理)]-->B2[法定的一罪]  
    A[罪数形态(一罪处理)]-->B3[处断的一罪]  
    B1[实质的一罪]-->B11(继续犯)  
    B1[实质的一罪]-->B12(想象竞合犯)  
    B1[实质的一罪]-->B13(结果加重犯)  
    B3[处断的一罪]-->B31(连续犯) 
    B3[处断的一罪]-->B32(牵连犯)
    B3[处断的一罪]-->B33(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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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实质的一罪分为:
    1. ==继续犯==
    2. ==想象竞合犯==
    3. ==结果加重犯==
  • 继续犯
    • 又叫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继续犯的犯罪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时间段。例如非法拘禁破坏军婚罪等。继续犯一般得涉及==追诉时效==的计算(一般以实行终了开始计算)。
  • 想象竞合犯
    •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同时触及数个罪名==的状况。

    • "竞合"不仅在刑法中有,在民法中也有涉及,它意为一个行为同时引发数个后果,但只能选择有一个存在
    • 关于想象竞合犯,遵循的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选一个最重的来cover)。
    • 例如:
      甲偷盗机场的照明灯,一个偷窃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决破坏交通设施罪。
    • 想象竞合犯要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辨析:
      1. 前者是一行为触犯多罪名;
      2.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多法条 ,但一般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此时,我们的选择是==特别法优先,从特别法处罚==。
  • 结果加重犯
    •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但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在基本法条之外==对犯罪较为恶劣的情况的补充说明==,设定一个更重的处罚情形。即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更重的刑法。 用等级制的刑罚,==以示惩处训诫的目的==。
    • 例如: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共财物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就是结果加重犯的内容,相较于基本刑罚3-10年徒刑,逐级上升最高到死刑的判决起到对恶劣犯罪的震慑作用。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有8种情况;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有6种。

    • 一个极其要紧的点,结果加重犯==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如果要加重的话,一定要由法条白字黑字的写清楚能适用,才能判决结果加重犯,否则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1. 处断的一罪

  • 指有多个行为犯多个罪刑(==多对多==)==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 它和数罪并罚的区别在于虽然他有多个行为犯多个罪,但是到最后它只会定一个罪。这是由于数个罪名之间有相互融合的关系,可以合并起来取"最小公倍数"。
  • 处断的一罪包含三种:
    1. 连续犯
    2. 牵连犯*
    3. 吸收犯
  • 牵连犯*
    • 指实施某种犯罪时,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即存在$A罪(手段)\leftrightarrow B罪(结果)$的情况,故只保留一种。

    • 由于某一个罪是其他罪的前提或者条件,则在定罪时==只追溯到这个"根罪名"即可==。
    • 例如:
      甲为了方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目的),故伪造公文实施诈骗活动(手段作为)。本身甲犯了诈骗罪,又因为刑法第280条的规定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即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及其他罪名
    • 牵连犯是刑法的异类,是多行为犯罪的特殊情况,它一般要求几个犯罪之间存在相关性但不要求必然顺序(相较来说,==吸收犯要求有行为上的必然顺序==,例如:入室抢劫罪必然触犯非法进入住宅罪)。一般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采取结果、原因中情节较为严重的罪名判罪==。

32. 期待可能性

  • 属于大陆法系,源自于来自德国的一个判例“弊马案”。
    graph LR
    A{罪过}-->B[故意]  
    A{罪过}-->C[过失]  
    B[故意]-->D((主观方面)) 
    C[过失]-->D((主观方面))
    E{无罪过}-->F[不可抗力] 
    E{无罪过}-->G[正当防卫]  
    E{无罪过}-->H[紧急避险]  
    A{罪过}-.->|阻却后|E{无罪过}
    
    Loading
  • 指从行为上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情形。

  • 人都是有自己的软肋,如果当事人受制于情形,我们不能期待他在受迫的情况下作出避免犯罪的适法行为。简而言之,==行为人在当时当地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他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它施加刑罚==
  • 例如(中国不适用):
    1. 甲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毁尸灭迹,但甲不构成毁灭证据罪的犯罪,因为法律不能指望犯罪行为人犯罪后保全证据。
    2. 海难之后,为了逃生争抢救生艇,在此过程中一些人得救一些人淹死,我们不能说得救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们不具有不推人下海的期待可能性。
  •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期待可能性的内容应该由刑法做详细的规定。但很遗憾,中国刑法在这一块还是空白,这是一个原理而不是实际的制度。

33. 五大主刑

  • 五大主刑主要从对自由生命限制和剥夺的方向进行惩罚,除此之外还有财产型和资格型(附加刑)。
  • 五大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3.1 管制···3-2

  •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 简而言之,即==不予关押,限制行动,在社区做劳动矫正忏悔==。管制期间的劳动和其他正常人一样予以报酬,即同工同酬

  • 根据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管制结束须通过执行机关的监督,表现得比较好。如果被管制者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犯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判处管制,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虽然管制是最轻的刑罚,但是只要一个人身上有管制记录,意味着他曾经犯过罪,而这个记录会跟随终身。刑罚毕竟是刑罚。

33.2 拘役···1-6

  •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式。

  • 拘役与拘留不一样,后者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执行。前者是刑罚,由法院执行。
  • 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时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在看守所里。
  • 根据刑法第43条规定,被拘役者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给予报酬。
  • 根据刑法第44条有关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的规定:
    1.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拘役比管制刑罚时间要短但罪名要重。原因在于管制只是限制自由,而拘役是剥夺自由。

33.3 有期徒刑···6-15

  • 可视作拘役的加强版,区别在于刑罚的时间更长。
  •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且==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式。

  • 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外,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根据刑法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服刑==;==但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与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也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派出所的看守所服刑的案例。
  • 根据刑法第47条规定的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相关内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3.4 无期徒刑

  •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很多情况下不是真的关到死,但是大部分情况都关的很久。
  • 同样根据刑法第46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也要强制执行劳动

33.4 死刑

  • 也称生命刑或者极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缓刑两年执行==(死缓两年
  •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
    1. ==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除非本身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的。
    2. ==死刑缓刑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单位)核准==。
  • 以2022年算,根据不完全统计,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162人,其中男性152人,女性10人。每年的数据其实都差不多。
  • (引用自知乎):

    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方式一般是两种

    1. 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 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 死刑分为立即执行死缓两年两种。前者一般会安排方便的时间执行;后者要求犯罪行为人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其他故意犯罪好好表现,则两年期满后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情节,两年结束之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心求死在两年期间内作死,则会转为死刑立即执行。在法律上不适用死刑的,也不会判决死缓,==两者是绑定的==。
  • 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能不杀就不杀。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1.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扩张解释)不适用死刑
    2.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应死刑
    3.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不适用死刑,除非情形特别恶劣。

34. 累犯

  •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 累犯通常指一般累犯,出自刑法第65条规定,指:

    上一次刑罚结束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的人犯罪除外==。
    2.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 ==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 累犯和再犯的辨析:
    累犯 再犯
    前后实施的犯罪都是故意的 没有这方面限制
    一般必须前后两次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不要求两次都得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
    一般必须第二次犯罪在第一次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再犯 对前后两次犯罪之间的间隔并无特殊要求
    • 简而言之,累犯是特殊的再犯
  • 除了一般累犯以外,刑法中还规定了一类特别累犯,又称同种累犯。它出自刑法第66条,规定:

    指犯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恐怖活动犯罪==
    3.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三不赦)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5.1 自首

  • 是指:

    1. 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
    2. 被采取强制措施(被逮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役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区别于立功)的行为···==特别自首==
  •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
    •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对于一般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自首一般不考虑主观动机,达成客观事实即可。

35.2 坦白

  • 属于是如实供述的第三种情况,但是==被迫的==。
  • 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
    1.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36. 立功

  •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核查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帮助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 也有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只不过后者门槛较高。一般要被揭发者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在省级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立功才被认为是重大立功
  •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
    1.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在共同犯罪的时候,前边3种表现可能会由于有勾连造成意义上的混淆和判断上的错误。
    例如:
    甲和乙共同参与一桩抢劫,两人都被逮捕。在审讯中,甲主动交代和乙通谋的内容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属于立功,因为甲和乙在抢劫中属于共同犯罪,甲作为共犯全程参与了和乙的犯罪,此时坦白乙在抢劫时的案情属于天经地义的,如实交代只属于坦白;但是甲在审讯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之前单独干过一起抢劫罪,这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此行为属于自首;甲在审讯过程中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乙在若干年前犯过一起强奸案,这是不关于本人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核实无误后,此举报属于立功;如果甲还例外交代乙在若干年前犯过一起抢劫并杀害多人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核实后,发现是一起多年未曾告破的悬案,则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37. 数罪并罚

  • 指对一个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 数罪并罚是罪数形态的反面,后者是行为人犯了多个罪行最后经过判断只判处一个罪名(竞合一罪化处理);前者是指综合多个相对独立的罪行,给出一个综合性的合并处罚判决。
  • 数罪并罚是一种量刑制度,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限制加重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
    1. 判决宣告以前行为人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处罚的执行时间(刑期)。
    2. 数罪并罚中,
      1. ==管制最多不超过三年==;
      2. ==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3.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会被拿来和35比较==:
        1. 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 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除此以外,量刑制度还有并科制度吸收制度
  • 例如:
    1. 甲犯了A、B、C三个罪,其中A判决3年,B判决4年,C判决5年,总和刑期是3+4+5=12年,三个罪名中判的最重的刑期是5年。根据刑法第69条对数罪并罚的规定,定刑区间在5年到12年之间。
    2. 甲犯了A、B、C三个罪,其中A判决10年,B判决14年,C判决13年,总和刑期是10+14+13=37年,三个罪名中判的最重的刑期是14年。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和限制加重原则,判处甲刑期的区间在14年到25年之间。

38. 缓刑

  • 缓刑即暂缓执行,不同于死缓是一种刑罚,它是一种量刑制度。==关于缓刑是由法院做出来的,一般用于较为轻微的犯罪==(例如3年以下判决的犯罪);减刑假释是由执行机关做出来的。
    【注】:刑期3年是判断犯罪属于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
  •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布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察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 根据刑法第72条中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 ==不满18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在缓刑期间,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类似于管制)。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执行==。

39. 减刑

  • 减刑、假释是由执法机关进行的执行制度。他们不同于由法院执行的量刑制度,是量刑制度的下游。
  • 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法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减刑是一个用的非常广的制度,只要一个犯罪分子在牢里好好表现,就都可以减刑。==
  • 累犯不能缓刑或假释,但是可以减刑。
  • 根据刑法第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法条中所规定:
    1.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的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为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0. 假释

  • 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加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 ==死刑(死缓)是极刑,是不可以假释的。==
  • 假释和缓刑一样,也有考验期。
  • 根据刑法第81条【假释的使用条件】规定,假释要求的一定执行刑期是:
    1. ==有期徒刑执行原来刑期的1/2以上==;
    2. ==无期徒刑执行刑期13年以上==;
    3.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 ==假释之后,原来剩余的刑期自动转化为假释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若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则到考验期满后视作已执行刑法完毕;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表现不好甚至重新犯罪,则取消假释,将其重新抓到监狱里服刑完剩下刑期。
  • graph LR  
    A(三种有利制度)-->|量刑制度|B{缓刑}  
    A(三种有利制度)-->|执行制度|C{减刑}  
    A(三种有利制度)-->|执行制度|D{假释}  
    B{缓刑}-.-E[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减刑}-.-F[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D{假释}-.-G[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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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追诉时效

  • 刑罚消灭是刑罚论中最后的内容,其主要讲述如何刑罚如何失效或者说消灭。最多且最正常的情况是刑满释放,刑罚自然消灭;除此以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制度),即追诉时效赦免两项。
  • 时效是刑法和民法所共有的制度,刑法上叫追诉时效,民法上叫诉讼时效
  •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注意】:追诉时效是原则上不予以追诉==但不是一定不能追溯==。若一些影响大的特殊案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延长==。

  • 设立追诉时效(追诉期)的目的是司法资源紧张,为防止陈年旧案挤占现有资源,故设立最低期限来平衡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样,追诉时效也可以给予犯罪分子以警示,因为==再犯新罪的话,追诉时效是重新计算的==;除此以外,过了很长时间后,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已经走出了过去重新生活,若没有时效限制无限追究,则很可能会老事再提重揭伤疤,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得不偿失。
  • 追诉时效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的情况而设立的,不包括被通缉的逃犯和罪犯。

  • 根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按照顶格算,5年5年递进==):
    1. 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5年
    2. 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0年
    3. 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
    4.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且过了20年追诉期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延期==

42. 赦免

  •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 赦免一般分为两种,即大赦特赦
    1. ==大赦== 源于中国古代法,一般用于皇帝寿辰、大婚、登基等重要活动,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没有使用过。它针对所有犯罪分子,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赦免,==既赦其刑又赦其罪==,犯罪不计入累犯的范畴里;
    2. ==特赦== 自1959年以来总计使用过9次,最近的一次特赦是2019年建国70周年的时候使用,==须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方能实施==。它只针对特定的犯罪分子,且只能在判决之后执行,==只赦其刑不赦其罪==,犯罪记入累犯的范畴。

刑法分则内容

按照性质的相似,分则可以分为==十大类罪==,他们分别侵犯了国家、社会、个人的法益:

  1. 危害国家安全
  2. 危害公共安全
  3.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 ==侵犯财产==
  6.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7. 危害国防利益(法学(非法学)不考)
  8. 贪污贿赂
  9. 渎职
  10. 军人违反职责(法学(非法学)不考)

43.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它面向的是整个社会的法益,它虽然可能只伤害了少数人的直接利益,但是它只要有可能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利益或者引发恐慌,则它危害了集体的公共安全。例如最近很严重的驾车随机恶意撞击行人造成伤亡的案件,它就危害了公共安全
  • 根据定义,指: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方式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险犯

  • 这是一个兜底罪,为了填补除了上述4种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无法可依的漏洞。
  •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品罪以危害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类似于私设电网、偷井盖、向高速行驶的车辆投放硬物、开车乱撞人、持刀乱砍人等行为都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不针对特定的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适用该罪==。

44. 交通肇事罪

  • 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成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在先==、==过失致严重后果== 缺一不可。
  •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交通肇事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一般在题目中看见事故责任肇事之类的用词所指就是交通肇事。
  •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1. 交通肇事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结果加重犯]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例如:
    甲在马路上闯红灯,把路过的行人乙撞飞后逃逸,最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5. 危险驾驶罪

  • 与交通肇事罪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类典型的==故意犯罪==。
  • 是指在道路上:

    1. 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飙车==);
    2. ==醉酒驾驶==机动车···每百毫克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mg==以上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额定载客数的;
    4. 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故根据法条,很明显毒驾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 以上情况中,第一和第二种还可能构成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而从重处罚。
  • 例如:
    甲喝酒喝醉了,女友仍要求其开车送她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女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46. 妨碍安全驾驶罪

  • 来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添加的内容,目的是因为重庆巴士坠江案而作出的依法修补,也是故意犯罪
  • 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及以上==)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一般是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行使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133条第二款,抢方向盘的乘客和擅离职守的司机,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例如:
    乘客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的司机,司机站起身来与她互殴,双方都构成本罪。

47. 强奸罪

  • 指:

    1. ==【强奸妇女】==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
    2. ==【奸淫幼女】==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236条,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于强奸罪有三个需要注意的内容:第一,受害者只能是女性,强奸罪被害人没有男性的说法;第二,强奸罪一定要求存在性交行为,若从头到尾都没有插入发生则不属于强奸只属于猥亵,故从生物学意义上讲,强行女女做爱不属于强奸;第三,一般来说,==只要违背妇女意愿的性交,或者说性交过程和方法不符合妇女要求,就都可能被判定为强奸。==
  • 强奸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性,但有极少数情况会出现女性,例如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是教唆犯时。
  • 对于幼女来说,无论她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一律当强奸算,而且判的要比强奸妇女要重很多。
  • 例如:
    妇女乙同意和男子甲性交,但要求使用安全套,男方不同意,强行发生了性交,构成强奸罪。

48.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打击监护人员监守自盗行为,监守自盗罪加一等。它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加入的内容。
  • 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在法律上,性侵=发生性关系=性交=做爱
  • 针对此法条,对于特殊职责人员(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老师、医生等),当事女性==即使同意发生性行为,也构成犯罪,同意是无效的==。只有到16岁以上才完全合法
  • 根据刑法第236条修正案的内容,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9.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 与强奸罪一样属于性犯罪,但是不同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不会发生性行为
  •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非常开明的是,==强制猥亵是不分男女的!==,但是侮辱只能由于妇女身上。
  • 例如:
    1. 公开追逐、堵截被害人,强制亲吻、搂抱被害人,强制触摸被害人或施害者的性器官属于猥亵的内容。
    2. 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质应当以妇女自己的感受为标准,主要触犯女性的性羞耻感。

50. 非法拘禁罪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简而言之为==非法关别人==。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相关内容,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
    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还是在上述几项中选重的)
    3. 若殴打过于严重,甚至将人打死了,则罪名从一重罪将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债权人为了追债把债务人给绑了逼他还钱。由于绑架罪太重了,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债务基础,一般这种行为都判非法拘禁罪处理==。
  • 非法拘禁也有作为和不作为的犯罪。故意将同学关在地窖里属于作为的犯罪;不小心将同学关在地窖里又故意不开门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51. 绑架罪

  • 指:

    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2.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 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前者主要为了财物为目的,后者是抓A勒索A。绑架罪有可能为了除钱财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且是==抓A勒索B==。
  • 绑架罪一般都判的非常重,因为他不仅威胁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害危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属于对其法益的双重侵犯。
  • 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
    1.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一般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如果绑架撕票了(注意此时不判故意杀人而是绑架),==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绑架罪不是八大罪之一。故16岁以下犯该项不承担刑事责任。

52.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这里的拐卖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各种针对妇女儿童的出卖手段
  •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买的)、贩卖(卖的)、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 根据定义,很明显,不需要全程参与拐卖妇女的每一个流程,只要明知故犯,故意参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尤其是帮忙转运(司机背锅),行为人就可以被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罪。
  • 妇女在刑法上指14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指未满14周岁(0-13)的男女。

  •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
    1. 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是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有以下情况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结果加重犯):
      1. 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3.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一般是抢)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 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 灭妇女、儿童门或者拐卖超级多妇女、儿童甚至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妇女、儿童罪也有讲究对象犯,即买的,卖的,转运的都犯罪
  • 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在拐卖妇女途中出现强奸妇女的情况,依旧判处拐卖妇女罪且属于上述结果加重犯中的第三项。
  • 例如:
    人贩子甲欺骗女大学生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乙带到买家丙那,交给丙,自己偷偷溜走。事后乙被丙控制,甲和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53. 遗弃罪

  • 遗弃罪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应当做而不做)。
  • 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 其中关于对“抚养”的定义,包含两种含义:对小辈的抚养和对夫妻间的扶养、对长辈的赡养,针对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根据刑法第261条相关内容,犯遗弃罪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决还蛮重的。
  • 遗弃罪搞不好容易向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的方向发展,主要看对象被遗弃在哪里,是否对孩子的生存造成困难。
  • 例如:
    父母将新生儿放到民政局门口,构成遗弃罪;若放到山里去或者狗堆里,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54. 抢劫罪

  • 它是刑法中最重要的罪名,和很多犯罪都有广泛的联系。
  • 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暴力取财

  • 在客体上,既侵犯了人身权,又侵犯了财产权,属于复罚客体。与强奸罪类似,实施犯罪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只要达成了以上三个“不”的情况,就是抢劫或者强奸
  • 抢劫的本意就是公然、故意(制造当事人的三不情况或创造法益损失的条件)
  •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
    1. 犯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同样,它也具有结果加重犯的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
      2.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遇到这种情况不判故意杀人罪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一般情况下,在抢劫中杀人要分先抢后杀还是先杀后抢两种情况。先杀后抢,杀人属于是抢劫的准备阶段,属于吸收罪,应当判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先抢后杀,可能是由于怕泄密或者报复,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另起歹意, 抢劫和杀人分别判刑,数罪并罚。
  • 抢劫罪经常遇到一种成立情况,叫转化型抢劫,==例如诈骗、盗窃、抢夺三罪只要掏出凶器参与犯罪就容易变成抢劫。==。
  • 例如:
    甲、乙来到网吧,由乙去偷睡着的上网者的财物,甲负责望风,网吧老板上前制止,甲掏出刀来威胁老板,老板不敢上前,事后两人溜之大吉被逮。甲、乙构成抢劫罪。

55. 盗窃罪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扒手,没有暴力性,秘密性)的行为。

  • 盗窃罪没有死刑。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内容:

    1. 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4.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起征点(即多少算犯罪,多少算数额巨大,多少算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大致的量刑范围

    1. 数额较大:一千到三千
    2. 数额巨大:三万到十万
    3.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到五十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例如:
    甲继承祖上的老宅,不知墙内藏有金条,装修工人发现之后隐瞒此事占为己有,装修工人构成盗窃罪。

56. 诈骗罪

  • 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和盗窃罪一样,获得非法所得的方法都是非暴力的。它的逻辑内涵是:
    1.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 使他人陷入错误的判断;
    3. 基于错误的判断,自愿交付财物(诈骗一定要有人被骗,要有财物上的损失);
  • 同样,诈骗罪也是不用判死刑的。
  •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内容:
    1. 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 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诈骗数额极其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旧规定。
  • 和盗窃罪一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就是说,==各地区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但有一个区间:

    1. 数额较大:三千到一万元
    2. 数额巨大:三万到十万元
    3. 数额非常巨大:超过五十万元
  • 此外,当犯罪金额接近“数额巨大” 和“数额极其巨大”时,==存在特定情形,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例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的物资、款物等。
  • 例如:
    乙请鉴定家甲鉴定一件藏品,甲明知藏品价值连城,但故意贬低其价值,并从乙手中低价收购。甲受职业要求,有告知真相的义务,此时故意隐瞒为己谋利,构成诈骗罪。

57. 敲诈勒索罪

  • 容易和诈骗联系起来,但是区别在所有者不是自愿而是被迫(使之陷入恐惧)提供财物给犯罪分子的;也容易和绑架罪相联系,但是绑架罪一定要构成对本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限制才构成绑架的犯罪构成。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敲诈勒索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一般不是完美受害人,甚至有严重污点的。但是这不是你敲诈勒索他的理由(被揭发了属于是博弈过程中技不如人)。
  • “多次”一般指==两年内敲诈超过三次以上。==
  • 敲诈勒索和抢劫最大的区别就是抢劫一般要求现场取财,但敲诈勒索可以构成一种非短期的剥削关系,不一定需要现场交钱,即扬言日后XXX,例如受保护费。
  •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
    1.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极其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敲诈勒索不用判无期或者死刑
  • 和诈骗罪,盗窃罪一样,这个标准各地区又是不一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去见如下:

    1. 数额较大:在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2. 数额巨大: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 数额极其巨大: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 例如:
    甲得知官员乙有受贿事实,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就向司法机关告发。尽管想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是甲不能将此作为敲诈钱财的手段,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58. 抢夺罪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 和上述的敲诈勒索罪一样,多次一般指两年内抢夺超过三次
  • 抢夺犯很容易发展成抢劫犯,故被认为是一类【转化型抢劫】。后者罪重一级,刑罚也高一级。
  • 获取公私财物的过程有暴力手段,但是区别是:抢劫罪的暴力是针对人的;抢夺罪的暴力是针对物的。==抢夺和抢劫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能否彻底压制受害人的反抗能力。==例如当街抢耳环吊坠,把耳朵拉下来了,结果判的就是抢夺罪,因为少了只耳朵并不能压制受害人的防抗能力甚至还有增强,且暴力的手段针对的是物
  • 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与盗窃不同,抢夺罪有较为明确的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一千至两千
    2. 数额巨大:两千至一万
    3. 数额极其巨大:一万以上,特别是数额超过十万
  • 此外,如果抢夺时携带凶器,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法律将更为严厉地处理此类犯罪行为。具体的刑罚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人的前科、犯罪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例如:
    女生甲拎着包逛街,乙驾车从其身后夺下包迅速逃离,此时已构成抢夺罪;若在抢夺过程中拽到甲并在地上拖行,暴力手段可能威胁到甲的人身安全,此时行为转化为犯抢劫罪。

59. 侵占罪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把东西黑掉

  • 代为保管例如朋友代管的古玩;遗忘物例如忘在出租车上的背包;埋藏物例如祖屋地底下窖藏的金条。

  • 它的特点是已经合法占有该物品,但是没有能合法所有,故出此下策昧掉物品,构成侵占。==合法占有,是侵占的前提==,否则就构成盗窃罪。
  •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犯【侵占罪】的犯罪分子:
    1. 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于【侵占罪】犯罪数额的量刑标准,一般是:

    1. 数额较大:五千元到二十万元(过五千开始记罪,二十万左右属于较大数额);
    2.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 量刑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

  • 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量刑标准:
    1. 侵占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侵占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0. 妨碍公务罪

  • 是指以暴力、胁迫、威胁的方法:

    1. 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 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恶劣后果,但是在暴力机关面前怂了没用暴力的类型==】
  • 这里的公务扩张解释出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主体。
  •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碍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 妨碍公务的情况非常多,但是要求是一定不能暴力对抗国家暴力机关,不然就由妨碍公务变成造反了。
  • 例如:
    甲驾驶摩托车违章,交警正在处理其违章情况。甲抗拒处罚,不敢打交警,但将交警的摩托车搞坏,构成妨碍公务罪。

61. 袭警罪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车辆撞击等方式,==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

  • 注意,这里指的”人民警察“是指有编制有执法权的正规警察,不包括辅警
  • 由于警察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袭击警察的行为是严重的反动犯罪,故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十一修正案的规定:
    1. 暴力袭击依法执法的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 使用枪支、弩箭、管制刀具、车辆撞击等方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惩】
  • 袭警一定要在警察工作时发生才算袭警的不法侵害。

62. 高空抛物罪

  • 在近几年的法学(非法学)考试中出现频繁,是一个高频考点。
  • 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高空抛物罪若发生在人员流动频繁或者集中密集的高空,有可能触发【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此时下落物品将无差别攻击人群,危害公共安全。此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发生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判处。
  • 根据刑法第291条款项二的规定,犯【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一项很轻的判罚。
  • 例如:
    张三和妻子吵架,一怒之下把妻子的手机从十七楼阳台抛出,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63. 寻衅滋事罪

  • 经常被各地行政机关滥用的罪行,拿来惩处“不听管教的不安分分子” ,渐成口袋罪。
  • 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四类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
  • 寻衅滋事的描述,基本都是市井无赖、流氓的情况。寻衅滋事的殴打行为,必须是==无差别的==,不针对特别人,且==伤的不超过轻伤==。生活中常见的打群架一般要被追究时,都是判的[寻衅滋事罪]。

64. 聚众斗殴罪

  • 寻衅滋事罪一样,打架不针对特定的人,通常是两帮人互殴。
  • 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当目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很明显,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很多且打的很乱。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一般==只惩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对消极参加的成员网开一面。
  •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
    1.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结果加重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参与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 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上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
      4. 持械聚众斗殴的
    3. 本来聚众斗殴是相对来说较轻的罪名,但若在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的情况,==按故意伤害罪判处==(刑法第234条);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按故意杀人罪判处==(刑法第232条)。

65. 贪污罪

  • 这个在刑法实践上用的极其之多(褒义:sweat_smile:)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它侵犯了两个客体——国家公务的廉洁性和国家公共财物。
  •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关于贪污的量刑制度,有以下需要补充的内容:
    1.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2.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具体的量刑判定将影响【贪污罪】的结果加重判罚。它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2. 其他较重情节:
      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4. 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
  • Q:若甲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被定贪污罪吗?
    A:可以,只要甲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甲就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66. 挪用公款罪

  • 指: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例如贩毒、组织卖淫);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类似于拿巨额公款来炒股);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不知道借去哪了的情况)的行为。
  • 通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而不是个人的名义调用公款,不被视作挪用公款,会判处其他刑罚低一级的罪名,虽然干的可能是同一件事:sweat_smile:。
  •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
    1. 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死刑的
  • 例子:
    甲挪用公款从事贩毒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67. 受贿罪

  • 这也是现实实践中遇到非常多的罪名,与高官富贾息息相关,不想被“留置”就多看吧:cold_sweat:。
  • 包括两种

    1.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索取他人财物(==索贿==);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针对一般企业而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索取他人财物;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罪的特点是收受财物。这里的“财物”要做扩大解释,包括一切可以量化的物质资产。
  • 广义的受贿既包括狭义的受贿(收钱办事),也包括索贿(吃拿卡要)。索贿不要求存在为他人抹谋取利益的情况,只要有用公权力索要财物的情节就算成立。
  • 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公务的廉洁性。
  • 受贿罪有一个对象犯,叫【行贿罪】。它是基于受贿罪设立的,但是区别在于法条认为对应谋取利益就算【受贿】,要达成【行贿】的犯罪构成,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才算。
  •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遵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表述处罚==,具体内容同本文65节表述。
  • 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犯【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分子:
    1.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一种受贿很难判刑,即【性贿赂】,等于给官员送俊男美女。由于司法实践上不能将人物化,故==性受贿不能判处受贿罪==。
  • 例如:
    老板乙有求于官员甲,某种暑假,安排官员甲全家到欧洲去旅游两个星期,期间的所有花费(20万元)均由乙账上支付,甲构成受贿罪。

68. 滥用职权罪

  • 是渎职类犯罪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不良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相应职责。
  • 注意,==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政府机关成员。一般事业单位和国企成员仅算国家工作人员,这点尤为注意。
  •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注意,滥用职权是指不正当使用职权,例如插手其他非辖域内职务,简而言之就是乱作为

  •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
    1. 没造成重大损失,==内部党纪政纪处分==;
    2. 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例如:
    巡警甲在大街上看到乙在杀丙,装作没看见走开了,给犯罪创造条件,致使乙顺利地杀死了丙。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帮助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判处。

69. 玩忽职守罪

  • 是【滥用职权罪】的姊妹罪,也出现在刑法第397条。相比于前者的乱作为,它更像是不作为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除了一般的这两罪外,刑法还规定了两类更详细的罪名:【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这两项罪是特殊领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它们和前两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70. 洗钱罪

  • 就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钱;
  • 指为掩饰、隐藏以下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

    1. 毒品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
    4. 走私犯罪;
    5. 贪污受贿犯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
  • 注意,洗钱罪达成的前提是上游洗钱的犯罪分子和下游洗钱的犯罪分子在上游犯罪的时候不存在通谋,否则会判处上游犯罪的罪名而不是洗钱罪了。
  • 在洗钱罪中,还包括自己给自己洗钱的情况,叫自洗钱
  • 在洗钱中,通过犯罪赚到的钱叫洗钱的上游,,而洗钱执行的手段称为洗钱的下游。==洗钱只是洗七类特殊犯罪的黑钱==。如果不是为以上七种犯罪犯罪洗钱,判处另外的罪名【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它和洗钱罪也是有法条竞合的关系,洗钱罪是一类特殊的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犯洗钱罪:

    1. 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犯洗钱罪的犯罪分子:
    1.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例如:
    甲欲向乙行贿,乙让甲直接将贿赂款项汇到乙的海外账户,甲构成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乙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71. 渎职罪

  • 渎职罪是一个大类,它一般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都是渎职类犯罪
  • 渎职和渎职犯罪是两回事,前者一般上升不到犯罪,只受党纪政纪的处分;后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者。
  • 渎职只是一个类罪名,没有一个具体叫“渎职”的罪名。

72.斡旋受贿罪

  • 只要有“斡旋”这个用词,就有第三方或者说中间人:
    graph LR
    A[行贿人]---B[斡旋方]  
    A[行贿人]---C[受贿人]  
    B[斡旋方]---C[受贿人]   
    
    Loading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不是自己办事,而是为其他人办事提供便利,作为介绍人

  • 所以,==斡旋受贿的判罚标准与受贿罪一致==。
  • 例如:
    甲请财政局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了,并收了甲的钱。乙构成受贿罪,甲构成行贿罪。如果丙对甲、乙两人的通谋不知情,只是做了违规操作的话,则不直接构成犯罪,但要受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