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 宪法的特征包含两点:
- 形式特征;
- 实质特征;
-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形式特征==🌸;
- 形式特征又可以叫外在特征;
- 形式特征有三个主要方面:
- 【内容的根本性】
- ==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原则==;
- 宪法规范各种政治参与主体(
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政治力量和公民
)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怎么设置、它们的职权边界在哪里、公民有怎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等。
- 【效力的最高性】
- 对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 ==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宪
),否则,该法律即为无效(一切普通法律规范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该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
)。
- 对人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 对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要求达到制宪机关成员的 ==2/3== 或者 ==3/4== 以上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有些国家甚至还需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确定。
-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的提案权主体都有特殊的限制。==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以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大】以 【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 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存在着事实上对内容的限制。
不成文宪法不具备“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这一特征;(
没有的东西当然谈不到怎么改
)
- 【内容的根本性】
- 其包含三点:
-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一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
- 从宪法的内容上来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而且,==对国家权力的规则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为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就发展历史论,
-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制定的1776年《独立宣言》
-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之后的1791年,法国将《人权宣言》作为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
-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诞生的;
-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苏俄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内容。
-
-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 ==宪法规定了国家民主施政的原则==,
- 上述命题主要体现在:
- 宪法规定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1】==构建政治运行机制==;
-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2】==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从事实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 宪法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3】==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规范和限制公权力
);这提供了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 宪法是社会政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 宪法是
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
确认本阶级
斗争成果、
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
统治地位的
==法律武器==; - 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个阶级社会政治力量变化的动态反映;
-
其实是:传统分类 + 马克思主义分类;
-
传统分类
- 【以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 本观点是英国的==蒲莱士==最早提出;
- 通过本标准,我们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 和 不成文宪法 两种;
-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定义 以==统一的宪法典形式表现==的宪法 ==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特点特征 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 弹性较大、适应性强但具有规范不系统等不足 代表成员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法 ==英国宪法== -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于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
-
Q: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国家是如何制宪的?
A:依靠【==宪法性法律 + 宪法判例 + 宪法惯例==】实现; -
-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虽然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和严格制定、修改程序,但是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存在,在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例如我国
); - 【宪法判例】:判例法国家(海洋法国家)的法院、由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导出的宪法规范;(
我国不是海洋法国家所以没有
) - 【宪法惯例】:==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习惯法或者说潜规则
),这方面中国也有。
-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虽然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和严格制定、修改程序,但是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的法律文件。(
- 【以宪法的【1】==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2】==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进行分类】
- 最早也是英国的==蒲莱士==提出的;
- 根据本分类规则,我们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 + 柔性刑法 两种;
-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效力差别 高于普通法 高于普通法 制定、修改程序的严密性 ==更严格== ==与普通法相同== 特点特征 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实施; 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代表成员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和==1848年《意大利宪法》==
-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 大致可以分为 钦定宪法 + 协定宪法 + 民定宪法三类;
-
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 制定单位 ==君主或者以君主名义== 由君主和 “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 ==协商制订== ==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 代表成员 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09年《瑞典王国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
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挪威的《挪威王国宪法》;
-
现行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瑞典的《瑞典王国宪法》;
-
1830年七月王朝定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法国宪法》是民定宪法;
- ==民定宪法奉行 人民主权原则 ,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归依,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 结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刚性的民定宪法,包括我国。$$
- 【以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
马克思主义分类
- 它是先进而直接的,深刻而客观的。
-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的 阶级本质 和赖以建立的 经济基础 加以划分==;
- 由此,宪法可以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这与法理学中学到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标准是一样的,即:【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这不过宪法是比较晚期才产生的产物。此时前两者已接近消亡。
- ==本分类方式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反映意志
) -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维护有好处
) -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维护宪法是一种任务、义务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问题 + 意见 + 措施】的思路回答,即先讲联系(共性),再讲不同,最后辩证统一。
-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 联系:
-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势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 区别:
- ==宪法是静态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的实践过程==;
- 依宪治国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唯有依宪治国,才能使宪法成为真正的现实力量==;
-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千万不要写成“做主”
);- 【做主】:出面主持决断(
决定事由
);
常见案例:我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
。 - 【作主】:制作神位、木主;依照某一些人的意思来判断事理或处理事情(
代理事由
);
常见案例:求青天大老爷为我们作主啊。
- 【做主】:出面主持决断(
- 联系:
-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经济: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政治:是资本主义革命胜利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 思想:宪法是以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和 民主宪政理论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
==法与私有制、阶级、国家是同时产生==(
或者说是随着后者的产生而产生的
)。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的法也将消亡;
-
英国
-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制的国家,宪法被誉为“宪法之母”;
- ==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来实现的==;
-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 1689年的《==权利法案==》;
-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它的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完整刑法典形式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 英国宪法以 ==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质特点;
- 后来,英国为适应统治秩序,调整、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法律,如:1832年的《改革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年的《共同体法》和1998年的《==人权法案==》等;
-
美国
-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且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
三权分立,相互平衡
)的宪法; - 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并于1789年生效(
同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
),全称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或者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由 宪法正文 和 宪法修正案 组成,所有宪法正文条文都是有关于国家政治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 -
- 宪法正文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人有纷纷君(军)
):- ==人民主权==原则(
与英国单单是思想不同,更进一步了
); - ==有限政府原则==;
- ==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原则==(体现的最为具体、科学且富有特点);
- 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
-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 ==人民主权==原则(
- 宪法修正案
- 是美国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是由美国在宪政实践中率先创造==,我国目前也使用该办法对宪法进行部分的修改;
-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且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
-
法国
-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 1789年,巴黎的革命者攻破巴士底狱,赶走国王的统治,起义取得成功之时,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国家权力也随之从封建王室手中转移到资产阶级控制的制宪会议手中;
- 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
全称是《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 ==在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宪法中,天赋人权的思想正式确立了下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被写入宪法==;
- 两次宪法委员会的设立:
时间 法兰西共和国 设立方式 目的 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 ==保障==议会权力 1958年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 设置专章( 专门的章节
)规定宪法委员会==限制==议会权力
总结,近代各国宪法的特点:
国家 特点 英国 ==以人民主权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 美国 ==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法国 ==以保障人权为特色==
-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 ==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置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和制度,行使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记忆】:重视人权 + 政府权力的扩大 + 合宪性审查制度 + 由国内拓展到国外。
- 分为多个历史文件,对应新中国的多个历史时期;
- 包含有:
-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
),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 《==1954年宪法==》
- 是我国迄今为止的唯一一部宪法,之后只有修正案补充;
-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宪法==;
- 1954年宪法除序言以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 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人民==;
- 宪法的制定机关是==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 ==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
-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人民民主原则 和 社会主义原则,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结合;
- 由1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政体制和宪法基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
- 《==1975年宪法==》
- 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
- 从两方面来看待,会有:
- 积极因素
反映了我国在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其所反映的历史阶段比1954年宪法又进了一步;
- 消极因素
从颁布时间在文革可以看出,本宪法相较于1954年宪法,在具体内容上不但没有进步,反而极大地后退了,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
将左的思潮合法化、极大破坏民主政治、随意增删宪法条目,居然从原来的106条砍成了30条,剩下的居然完全和人民主权没有关系
);
- 积极因素
- 《==1978年宪法==》
- 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还是比刚开始的54宪法少
); - 同样从两方面看待:
- 积极因素
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 消极因素
很明显,在1978年,拨乱反正才刚刚开始,还没完全夺权成功,故78年宪法不可避免的仍未摆脱75宪法的糟粕,在内容上也不完善,仍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和现实需求的规定。之后78宪法在1979年和1980年经过了两次修改,但仍杯水车薪,故才有了后面82宪法的大改;
- 积极因素
- 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 《==1982年宪法==》
【注】: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一部合格的宪法典结构包括 序言、正文和附则;其中,【==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件,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与宪法的一般条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的特点。但是很可惜的是,==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因为理论上很完美
);-
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又被称为==现行宪法==;
- 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以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节。与前边的三部宪法不同,==1982年宪法首次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彰显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好的传统与基本原则,废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内容;
- 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主要规定了:
- 我国的发展历史
-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
- 1911年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
- 1949年新中国成立;
- 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 沿着……道路,进行……建设;
- 马列毛,邓三科,习新特;
- 政党制度和爱国统一战线;
- 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和平外交;
- 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效力;
- 我国的发展历史
-
-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
- 具体可以用以下图标表示:
graph LR A{临时宪法}==>A1[1949年]==>A2(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宪法}---B1[1954年]==>B11(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别的宪法) B{宪法}---B2[1975年] B{宪法}---B3[1978年]----B31[1979年]-.-C1(直接在宪法原文上进行修改) B3[1978年]----B32[1980年]-.-C1(直接在宪法原文上进行修改) B{宪法}---B4[1982年]==>B41{现行宪法}---B411[1988年]==>B4111(改2条)-.-C2(使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B41{现行宪法}---B412[1993年]==>B4121(改9条)-.-C2(使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B41{现行宪法}---B413[1999年]==>B4131(改6条)-.-C2(使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B41{现行宪法}---B414[2004年]==>B4141(改14条)-.-C2(使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B41{现行宪法}---B415[2018年]==>B4151(改21条)-.-C2(使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 ==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方法,而是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
即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特点;
- 它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任务 和 指导思想==(
根本任务=沿着……道路,进行……建设
); - 它发展了民主宪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 ==设立了中央军委==,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 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首长负责制==(
在中国,一把手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
),其他机关的集体负责制; - 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 强调、加强了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
如:民主集中制、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
); -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原则和自由==;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为实现台湾和大陆的统一,恢复对香港、澳门的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 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区的保障(
维护民族团结问题
);
- 为实现台湾和大陆的统一,恢复对香港、澳门的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自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中的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完善。==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已进行过5次的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
- 对于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我通过以下表格进行归纳🌸:
时间 思想 政治 经济 1988年 / / 【1】==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管理;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1993年 【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要建
);
【3】==坚持改革开放==【1】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成5年==;【1】==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放弃计划经济
);
【2】将“国营”改为“国有”;
【3】==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取代人民公社
);1999年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继续建
);
【3】==邓小平理论==;【1】==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与刑法的修正相适应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分配制度==;
【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管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完善
);2004年 【1】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建好了,继续走
);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1】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由适当名额的代表;
【3】将“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4】在国家主席的职务中增加国事活动的规定;
【5】==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6】==增加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定为国歌;【1】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予以补偿==;
【3】==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予以补偿==;
【4】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18年 【1】加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加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3】精神文明后==增加“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4】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增加“和谐、美丽”==;
【5】==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改"法治"【1】==增设“监察机关”一节==,相应的调整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
【2】==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限制==;
【3】爱国统一战线上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4】在政党制度上==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5】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后增加“和谐”;
【6】对外关系上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增加的
)过程中,……/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增加的
)的成就……;
【8】==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9】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10】把国务院职权中的“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增加生态文明建设;
【11】吸纳《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补充:
- 在我们国家,土地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除了澳门的部分土地,包括香港也是一样。个人或组织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修正时间 经济名称 地位 政策 1988年 私营经济 补充 引监管 1999年 非公有制经济 重要组成部分 引监管 2004年 非公有制经济 重要组成部分 ==鼓支引监管== - 记忆方法🌸:
1988年:私土;
1993年:县市党建,初有改家; 1999年:平安经市非,初建家法;
2004年:三人保明非,特急路乡歌,征地财建国; 2018年:党宣委生新主监,改四和科爱地明; - 【注意】2018年宪法修改的意义:
- 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
- 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提供了宪法保障==;
- 为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宪法保障;
- 为支持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宪法保障;
-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宪法保障;
-
==西耶斯提出了国民制宪的概念==;
- 即四大原则🌸:
- ==人民主权== 原则;
- ==基本人权==原则;
- ==法治==原则;
-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
又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力的来源和国家的合法性。
-
主权又称为最高权力,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毁灭一切,没有任何权力可以限制它。(
近乎于神权那样的存在,至高无上,无法无边
),所以可以认为主权在民要求民众做自己的上帝,决定自己的事情和未来; -
==近代意义的主权是由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的==(
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它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者是自然的法律限制
)。由于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权最初只用来处理君权神授的问题,即所谓“君主主权”; -
主权的发展:
- 英国:==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转变==
- 英国的资产阶级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发生了以上的转变。这种转变所体现出来的是君权的衰弱和民权的兴起,原来封建君主所独有的权力开始向贵族和民众开放、共享;
- 美国:==议会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变==
-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北美殖民地人民宣称只有他们所在州的议会能够代表殖民地人民的利益,英国的议会不能代表他们。在这个阶段,他们所坚持的仍是议会主权,只不过享有主权的议会已经由英国的议会转移到殖民地的议会;
- 随着美国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邦联,原有的问题暴露出来,很明显,邦联制度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新生国家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的挑战;
- 为了应对当时的严峻现实,各州代表集合起来召开了制宪会议。围绕着大洲与小洲、北方州与南方州之间的利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等问题,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争论的最后,联邦党人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他们指出,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产生州议会,当然也有权力进一步授权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又能保障公民自由的联邦政府。于是在1787年,各州代表制定签署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宪法规定==各州或者说各个地方让渡一部分权力给联邦,由联邦来统一行使这部分的权力==(
自下而上
),最终将“邦联”转变为了“联邦”;
- 经过了这两次观念史上的变迁,人民主权原则得以最终确立。现在该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吸收和采纳;
- 英国:==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转变==
-
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
- 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注意大的方面工作,例如国家和社会的工作,后边接“事务”,即事业和任务;而小方面具体项,接“事业”。
)
- 概念和历史发展
- 基本人权概念
-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 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封建等级和王权专制的对立物而产生。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学说与之抗衡;
- 基本人权的发展
-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哪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则更为完善和系统。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分别规定:“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认定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 ==基本人权的内容在不断发展、变化和充实==。最初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有关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的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成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此外,==有关基本人权的保护也从国内法拓展到国际法==,基本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价值和观念,==它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
人权示意图:
graph LR subgraph 人权 A(基本人权) B(宪法法律之外的人权) end
- 基本人权概念
- 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982年《宪法》调整了宪法章节的结构、安排,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节置于“国家机构”前,==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
- 我国坚定不移推荐你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积极宣传社会会主义的人权价值观==,发布了十余个中国人权白皮书。同时。积极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 20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
- 含义
- 在宪制之下,立法部门、行政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行为都应当以宪法法律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依据与边界。==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
- 内容
- 宪法优位
- 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约束==;
- 法律优位: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无授权即禁止);
- 法律保留
即有那么几个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 含义
-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内容(==政人诉罪罚==)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诉讼和仲裁基本制度(司法制度);
- 犯罪与刑罚;
- 含义
- 依法独立审判
- 法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或者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 以前叫“==审判独立==”;
- 宪法优位
- 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概念与历史发展
- 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既包含【1】==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含【2】==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 发展
- 【历史渊源】
- 在混合政体之下,平民、贵族和君主这三种不同身份的群体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平衡。当其为新的机构平衡所取代时,政治学也就发生了从中世纪到现在的转型;
- 【逐步确立】
- 洛克:提出将国家主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实质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
- 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 汉密尔顿: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在他的推动下,美国宪法使权力制衡原则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这也成为后来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一项普遍采用的宪法原则;
- 【历史渊源】
- 内涵
- 【分权】: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 【制衡】: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 核心
- 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 概念
-
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记住,我国是只分工,不分权,你懂的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人民==对权力
-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权利==对权力
-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有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
- 《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 ==权力==对权力
-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公检法办案时应当分工);
- ==人民==对权力
- 简而言之,【宪法规范】是==调节宪法关系的各个规范的总和==;
-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典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文构成。当宪法规范是有宪法中不同位置的不同条文构成时,==尽管它们位于不同的位置,但他们的价值追求和逻辑结构共同构成了一个规范==(
指令和程序的关系
);
- 概念
- ==【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相关内容的社会关系==;
- 特点
- 涉及到领域非常广,几乎包含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上的社会关系;
- ==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都有国家参与,国家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 类别
-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外国公司、公民之类的
); -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基本主观题的大类必考项;
- ==内容的政治性==
- 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相较于其他法律规范最本质的特点🌸;
- 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
- 如何看待?
- 【从宪法最初的产生来看】:宪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行使国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因此,宪法内容的设计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政治性;
- 【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宪法》主要是关于国家权力、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
- ==效力的最高性==
- 宪法的原因: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
- 宪法规范的原因:宪法规范是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 ==立法的原则性==
- 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宪法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如果说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具体庞杂,必然会导致规范主体主次不分明,需要经常性修改;这也不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 ==实施的多层次性==
- 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直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法行为和有关机关的合宪性审查而最终实现宪制的目的;
- 宪法规范的内容太抽象了,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说理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 宪法规范的类型:
- 一般具有四类:
- ==组织权限规范==(
国家机关、组织行使职权
); - ==权利义务规范==(
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 ==宪法委托规范==(
一般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委托
,具体机关做具体的事); - ==宪法指示规范==(
原则上所有权力机关都是其规范对象
,全部机关做宏观的事);
- ==组织权限规范==(
-
- 指示规范:宏观的,形而上的;
- 委托规范:具体的,委托具体的机关干具体的事;
- 一般具有四类: